发起相互保险公司不会改变抗癌公社的模式,但是可以使公社具备以更多方式提供更多保障的资格和能力、有助于保障的稳定和利于维护社员权益,使社员成为真正的主人。
亲爱的伙伴:
2014年5月13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相互保险公司即将充许设立,也意味着抗癌公社有机会成为一个基于互联网的、专注健康医疗的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是一个对大众最有利的保险形式,能体现保险的本意。——它采用“自己投保自己承保”的方式,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从而规避了投保人和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同时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所获得的绝大部分利润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因此,保险消费者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并获得保障。最低费用、最多保障——这正是“抗癌公社”的初衷。
抗癌公社的模式不必获得保险资格,但如果我们获得这一资格,可以使我们可以以更多方式提供更多保障(不仅局限于目前的保障品种和方式),也可以更加有利于提高保障的稳定性、有助于保障社员的权益,使社员成为公司真正的主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起相互保险公司要有1000名以上的一般发起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无需出资,只需承诺在公司设立时成为公司会员。相互保险公司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但会员可以分享盈余。成为千分之一,您必会为参与发起一家伟大的公司而自豪。请留下您的信息。
几个问题
一、抗癌公社模式不符合保监会对“相互保险”的定义,并不适用这个法规:1、抗癌公社并不存在合同约束,社员随时可退出,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关系要以合同约束;2、公社没有基金存在,社员也无需预先缴费,相互保险公司需要先设立一个赔付基金。
二、抗癌公社模式优于相互保险:1、后收费,只有当出险情况之后才收费,而相互保险一般要预收费;2、成本更低,完全基于互联网。3、公社不设立基金,减少了公司的运营风险。4、P2P支付方式,使保费流向一目了然。
三、如果发起成功:抗癌公社的独立运作地位不会变、现有模式不会变、现有社员的义务权利不会变。
四、发起相互保险对抗癌公社的好处:1、完全扫清法律与政策障碍;2、不局限癌症,有提供更多保障的资格;3、存在监管,有助于增强公信力;4、机制确定,有助于长期稳定的运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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