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已于2014年7月1日起废止,新社员以新版规则为准。
目标
为每个不幸患癌的公社成员(癌仅指恶性肿瘤¹,含白血病)筹集不超过30万元治疗和生活费用。
成员权利与义务
义务:
从成为正式成员至70周岁这段期间,须向其它每一个患癌成员捐助m元。
权利:
从成为正式成员至70周岁这段期间,如果患癌,将得到其它成员每人m元的捐助;
成员可随时无条件、无责任退出公社。
2014年5月7日起加入的41-45周岁社员,受助权利减半处理。
其中,m与社员人数有关,见下表:
成员总数为n人 | 每人次捐助额(m元) | 为癌患者筹款总额约(n*m元) |
n<30000 | m=10 | 10n |
n>=30000 | m=300000/n | 300000 |
例如,3万名社员以下,则每人次捐助10元:10万社员每人捐助3元,50万社员每人次捐助0.6元。
注意:30万只为约数和最高筹款目标,实际捐助时由于可能有成员放弃捐助而少于此数目。
成员申请加入
- 须在45周岁(含)以下,当前未患癌症及白血病,也无病史;
- 18-45周岁成年人,须使用个人真实信息加入;0-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由已加入公社的父母帮助加入;
- 申请人网站申请后,须经过一年观察期后成为公社正式成员;
- 如不懂网络或不方便上网,也可由亲友代为加入、代管账户、代为履行义务;
成员的退出
- 成员放弃任何一次捐助即视为自动转为爱心成员;
- 成员随时可以主动退出公社;
- 退出成员可重新参与计划,但视为新加入,仍需经过相应等待期;
- 成员70周岁时转为爱心成员;
成员身份核实
- 公社实行实名制度。成员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身份认证的凭证。
- 实名信息事后审核,在申请加入时不审核,只有在申请捐助的时候才全面审核。在患癌后申请成员捐助时,如果提供身份材料与申请加入时的身份资料不符,公社将不会为其组织捐助;
成员患癌后申请发起捐助
-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提交病情证明材料;相应资质医院出具的附有患癌者的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及临床诊断证明文件。
- 通过医学专家及公社初步审核之后,向其它成员进行两周的公示期(同时尽可能保护成员隐私),接受其它成员质询和合法调查,无疑议后组织捐助;
- 如有伪造病例骗取捐助行为,则退出公社且终生不得再加入;如已经为其组织捐助,则公社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捐助金退还给捐助人;同时公社将在网站公开谴责;
- 捐助金由受捐人自由支配,公社不干涉。
成员如何捐助
- 只有当有正式成员患癌,公社才组织捐助;公社将提供尽可能便利的工具和方式减少成员麻烦;
- 公社每月汇总、组织实施一次当月癌症成员的捐助,每月1号公布上月符合条件的捐助汇总和明细,其它成员须在当月内一次性完成捐助;
- 成员必须通过指定的网银通道完成捐助,以统计参与人,清退未捐助人;
爱心成员
- 爱心成员指愿意为其它患癌成员进行捐助而同时放弃受捐权利的人士或者热爱公益的企业;
- 正式成员在得到捐助后自动转为爱心成员;正式成员在年满70岁后自动转为爱心成员;
- 爱心成员无年龄和健康状况限制,也无等待期要求;
- 爱心成员权利:接收公社组织捐助信息,查看受捐资料,对受捐人提出质疑,可以有选择的捐助;
- 公社亦可在爱心成员患癌且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为其组织捐助,但捐助不对正式成员作强制性要求。
隐私保护
- 抗癌公社及网站尽可能保护成员隐私不被泄漏;
- 社员负有保护其他社员、尤其患癌社员隐私的义务,不得将其他社员尤其患癌社员的个人信息外传。
责任免除
- 公社不保证能为患癌社员筹集到足够医疗费,社员不得以此向公社追索权利。
- 社员不得将公社替代商业保险或社保医保使用,由此带来的后果自行承担。
- 公社有调整规则以使之持久运营的权利。
¹抗癌公社关于癌症的界定,依据国际标准: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本细则不断完善和优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