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公社的基本法。社员应作阅读并视为默认接受。
[expand title=”公社宗旨与目标” rel="fiction"
]
以助人自助的方式解决万一大病时医疗费问题,使人人享有完善保障。
为社员在万一患恶性肿瘤时筹集30万元资金、24种大病时筹集10万元资金、意外或疾病身故筹集10万资金。
——出于公社发展目的考虑,公社设置了一些简单任务(如推荐一定亲友数)才能达到足额权利
——恶性肿瘤及大病的标准参照官方定义,见下方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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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社员的义务和权利” rel="fiction"
]
社员加入至65岁之前:
——加入时在39岁及以下的,癌症时权利为30万,24种大病时10万,意外或疾病身故时10万;
——加入时在40-49岁的,癌症时权利为15万,24种大病时4万,意外或疾病身故时10万;
——加入时在50-59的,癌症时权利为4万,24种大病时1万,意外或疾病身故时10万;
——加入时在60-65岁的,癌症、大病和身故时权利为资助贡献的10倍。
社员在65岁之后、或65岁之后加入的:
——癌症、大病时,权利为在公社终生支出的资助总额。
社员仅可享受癌症、大病、身故权利的一种,不可同时享有。当获得了一种帮助后,转为爱心社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中止。
社员的义务
当参与的组中有社员发生相应大病并经流程通过之后,社员应在1个月内向其资助几元钱,标准为:
资助金额=患者的权利额÷社区加权人数;
其中:社区加权人数等于以下四种情况人数之和:
成年人以1人计算人数;
未成年人以0.5人计算人数。即未成年人承担成人一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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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申请加入公社”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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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符合健康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正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可由其亲友代为加入公社和管理。
申请人网站申请后,40周岁以下须经半年、40周岁及以上者须经过一年的观察期(等待期)后方可成为公社正式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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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社员退社”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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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放弃任何一次捐助即视为自动退出;
社员随时可以主动退出公社;
退出成员可重新参与计划,但视为新加入,仍需经过相应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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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公社审核监督委员会”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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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组建“审核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保险理赔专家、律师、医学专家和媒体记者组成,由社员和邀请外部专家构成。委员会负责对受助人资料的审核和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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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社员患病申请资助”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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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在发生相应大病时,需书面提出申请并授权公社调查权,同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县级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查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附有病理学检查结果的临床诊断证明文件;
——医保或新农合报销记录;
在收到以上材料之后的两周内,由审核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审核之后,向其它成员进行两周的公示(同时尽可能保护成员隐私),接受其它成员质询和合法调查,无疑议后组织资助;
资助款的收款人是受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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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健康社员实施资助”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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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每月汇总、组织实施一次当月癌症成员的捐助,每月1号公布上月符合条件的捐助汇总和明细,其它成员须在当月内一次性完成捐助;
成员必须通过指定的网银通道完成捐助,以统计参与人,清退未捐助人;
每个社员每月最多有一次资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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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不予提供资助的情况”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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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公社不提供帮助:
——在加入公社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加入公社时已患有癌症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史;
——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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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欺诈处罚”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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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伪造文件骗取资助的或已经为其资助的,公社有权通过合法手段代社员追回损失并返还社员,并进行相应报案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终生不得再次加入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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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隐私保护”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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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公社及网站尽可能保护成员隐私不被泄漏;
社员负有保护其他社员、尤其患癌社员隐私的义务,不得将其他社员尤其患癌社员的个人信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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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公社对癌症及大病的定义”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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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对癌平及大病的定义参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标准执行。
见尾部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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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title=”公社责任免除及提醒” rel="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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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不保证能为患癌社员筹集到足够医疗费,社员不得以此向公社追索权利。
——社员不得将公社替代商业保险或社保医保使用,由此带来的后果自行承担。
——公社有调整规则以使之持久运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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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pand title=”国家对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 rel="f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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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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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社规为第二版,于2014年7月1日实施,第一版中的权利义务部分继续对老社员适用。社规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