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简单回顾我国网络互助历史的基础上,文章深入讨论其属性定义,认为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公益和网络众筹,也不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商业保险,而是一种具有「类保险」性质的新型风险保障形式——它仍体现商业保险的 3 个本质特征,却颠覆了商业保险的 3 个基本原则。进而把网络互助潜在风险识别为 6 个方面、12 类,认为金融风险仅存在于后置收费的平台,其资金池规模与「P2P 网贷」不可同日而语;主要风险是社会风险,因涉众人数呈天文数字,应尽快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畴。文章还就监管体系的创新思维、基本原则与理念作出陈述,并提出我国网络互助五种可选的监管模式,在评估各模式特征与效果后给出倾向性意见。(本文以康爱公社(众保科技)会员数与划拨互助金总额作为行业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