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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爱公社社员公约

📜 康爱公社互助公约总则

一.提示和说明

1 康爱公社是由众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保科技)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基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益理念,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大病不愁钱”的愿望,通过社员相互救助的互助平台。本公约是康爱公社和社员(以下或简称“您”)共同遵守的约定。您符合加入条件后可以成为康爱公社社员,并通过加入具体的符合加入条件的互助社获得相应互助权利,履行互助义务。

2 社员公约是由包括您在内的全体社员、康爱公社平台共同签署何遵守的协议。您加入康爱公社之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公约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对本公约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可致电客服电话400-9900-222咨询,以便获得解释和说明。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已同意本互助公约。

3 罹患癌症/重大疾病/中度疾病/罕见病/特定传染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等不幸的互助社员在符合互助条件时,参加相同互助社的其他社员有向其进行互助的义务。

4 互助社不是保险,康爱公社平台也不是保险公司,康爱公社平台不承诺您能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社员分摊的互助金属于单向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分摊的金额无法撤回或撤销。互助申请人最终获得的康爱互助金金额以该互助社实际捐助金额为准,康爱公社平台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康爱互助金金额做出保证和承诺,也不承担给付义务。

5 请您保持关注“康爱公社”微信公众号并及时查看平台推送的消息。您可通过登录“康爱公社”微信公众号查看您的社员权益,了解互助申请流程以及充值等。

二.定义

1 社员:是指注册社员和互助社员的统称;

2 注册社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康爱公社填写真实身份信息并完成注册流程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由这些自然人和法人所代管的自然人和法人。

3 互助社员:指加入康爱公社平台互助社的注册社员或由注册社员代为加入互助社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行使互助社员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互助社:指建立在互帮互助原则和公约条款基础上的互助社员集合体,同一互助社内的互助社员按照公约条款内容享受互助权利和履行互助义务。

5 互助事件:指互助社员发生互助社公约条款规定的事件,如意外事故或罹患癌症/重大疾病等。

6 互助金:指互助社员在康爱公社账户中充值的款项及其产生的孳息,将全部用于社救助及因救助产生的相关费用。

7 互助条件:指符合加入互助社的条件和互助公约的约定,且不存在不予互助的情形;

8 互助公约/条款:是指康爱公社针对各类风险或事项所制定的互助社员之间相互帮助的规则,互助社员遵照规则内容享受互助权利,履行互助义务。

9 平台活动:是指康爱公社发起的互助之外的活动。

10 互助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是指发生公社约定的情形,需要获得其他社员互助的社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互助申请应由互助社员本人办理,互助社员身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互助申请的,由互助社员的法定受益人作为互助申请人。

11 代管:指社员在取得他人的同意和授权的前提下,在本人的康爱公社平台账号中,代他人加入互助社并承担他人应充值的互助款及应分摊的互助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

12 康爱互助金:也称“康爱金”,指互助社员发生符合互助条件的互助事件时,从同互助社其他互助社员处获得的互助款项。

13 管理费/服务费:指康爱公社平台为组织和管理互助社经营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14 结余:是指当期实际收取的分摊金额总和超出当期互助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部分。

三.本公约的构成及效力

1 康爱公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公约及各类互助规则,一经修订,将会用修订后的条款版本完全替代修订前的条款版本,并通过原有方式向所有社员公开。变更后的条款一经在康爱公社上公示,即发生法律效力,条款修订后的互助事件及相关一切服务都将按照新条款执行。互助社的公约与康爱公社平台公布的章程、公约、规则和制度等文件均是社员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会员公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如您对本公约有任何疑问,应向康爱公社咨询。您不应以未阅读或不接受本公约的内容为由,主张本公约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公约。

3 您应该按照本公约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如您不能接受本公约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接受修订后的公约,则您可选择立即退社,或停止康爱公社针对社员提供的服务。如您继续使用康爱公社针对社员提供的服务,则表示您同意并接受本公约的约束。

4 本项目属于创新型项目,可能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影响,导致本项目不能继续提供相应的服务,您成为社员时即表明您已充分了解本项目存在的风险,如因此使您遭受损失,您同意自行承担,康爱公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作为注册社员,您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如下义务:

(1) 您有权浏览康爱公社公布的互助事件及活动信息;

(2) 您有权参与康爱公社发起的各种互助事件或活动;

(3) 您有义务向康爱公社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承诺您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您同意并授权康爱公社平台通过第三方渠道查验和确认您提交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4) 您有义务保证不在康爱公社上发布包含诈骗、非法、色情、淫秽、暴力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不发表含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

(5) 您在康爱公社有履行充值并分摊互助金、管理费/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义务。您应定期查看平台账户中的余额,并在余额不足时充值。康爱公社平台也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向您发出余额不足的提醒。当互助社员账户余额不足错过互助分摊任务时,您的互助权利将被中断或终止,同时也不承担互助义务。

(6) 您有义务保持关注“康爱公社”微信公众号,并及时查收和阅读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余额不足提醒、案例公示信息等消息。若您取消关注“康爱公社”微信公众号或其他非平台原因导致未能收到上述消息,您不得以消息未送达为由拒绝履行互助社约定的义务或要求平台承担任何责任。

(7) 您在代管他人加入康爱公社时,您应同意并承诺:已取得他人的同意与授权。填写他人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充分询问并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并告知其参加康爱公社及相关权益后,确认其健康状况符合健康要求;充分告知并确认他人同意社员公约(包括但不限于互助社条款、章程、规则和制度等文件);承担他人充值的互助金;代他人行使权利时应取得授权。

(8)您有权申请退出本人加入的互助社和代管他人加入的互助社,申请退出代管他人加入的互助社,应取得他人的同意及授权;您同意自行处理您与他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康爱公社不介入您与他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及投诉均由您自行承担并解决,康爱公社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康爱公社平台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不得通过转让、借用和赠与等方式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您在注册、绑定和关联康爱公社平台账户时,应使用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微信账户、银行账户、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等;您应保证在康爱公社平台填写的互助社员身份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否作互助社员将无法获得互助及互助社员基于互助公约享有的任何权利。

(10)您应妥善保管在康爱公社的用户名和密码,凡使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康爱公社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一切责任由您本人承担;

2 作为互助社员,您在注册社员的基础上,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如下义务:

(1)您有义务向同一互助社内符合条件的社员提供互助,也有权利在符合互助条件时获得同一互助社内其他互助社员的互助;

(2)您有权利获得康爱公社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和服务,查看您本人参与互助事件的记录,了解您所参与的互助事件情况,并对该互助事件提出质疑;

(3) 一旦出现互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而获得互助的情形,您有权委托康爱公社向互助申请人进行追偿,且无需单独签署书面授权或权利转让文件。康爱公社平台将通过法律途径向社员或互助申请人主张返还康爱互助金并退还至您的平台账户。

(4)您对康爱公社的计划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您同意并授权康爱公社平台接受互助申请,审核互助申请材料,并确定互助事件是否符合互助条件。

(6)同一互助社的其他社员发生符合互助条件的互助事件时,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行政机关以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形式认定康爱公社平台应履行给付康爱互助金时,您应同意并授权康爱公社平台从您的账户中划拨相应金额用于互助分摊。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的特殊案件,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公示。公示不接受举报,公示期满进行扣款分摊。

(7)申请互助的社员有义务就互助事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否则将被取消获得互助的资格;

(8)互助事件发生后,为了便于互助事件的统一管理,您同意并授权康爱公社平台代为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互助事件进行核查,同时您认可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核查结论。

(9)互助社员和互助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康爱公社平台向全体社员公示其身份信息、诊疗信息、互助事件发生的过程和详细情况及申请互助所提供的材料、汇款凭据、收据等相关资料,同时同意并授权第三方评估机构、平台员工或平台组织发其他会员对其进行核查和探访。

(10) 您同意康爱公社可单方面判断并决定,如果您违反本公约或康爱公社规则,未履行互助义务,或出现伤害康爱公社和其他社员的行为,康爱公社可以终止您的密码、账号或某些服务的使用,并可将您在康爱公社服务中留存的任何内容加以移除或删除,同时对您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11)您应及时关注互助任务,保证您履行互助义务,如您因非平台原因未能履行互助义务,互助权利将被中断。如您有连续四次(意外相关的互助社为连续2次)因为任何原因未能履行互助义务,视为您自动退出公社;

(12)如您发现任何机构或个人存在违反社员公约约定的行为,您有义务及时通知康爱公社平台。

(13)您了解并同意依本公约,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康爱公社可在发现任何不适宜内容时,立即关闭或删除您的账户及其账户中所有相关信息及文件,并暂时或永久禁止您继续使用前述文件或账户;

(14)您的账户因以上所述原因被终止使用或因停止运作等原因被关闭时,您有权要求康爱公社退回个人充值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但无权要求康爱公社或其他社员在您未来发生互助事件时对您发起互助。

(15)您在康爱公社充值互助金余额且未参与互助分摊的部分可申请提现退还(2017年7月1日起,对提现收取0.6%的微信手续费+2元/笔提现手续费),如已参与所在互助社分摊的部分,除符合康爱公社规定的可退还的情形之外,其余的互助金,因已捐助给受助人,故不予退还。

五.康爱公社平台的权利和义务

1 康爱公社有权制定各项互助条款并发起社员互助;

2 康爱公社平台有权对互助社员的互助申请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社员是否可以获得互助;

3 康爱公社平台需确保申请人符合互助条件,确保案例的真实性,康爱公社平台有权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及组织本地探视团进行实地探视;

4 社员或互助申请人如存在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篡改、伪造和隐瞒资料和信息等欺骗手段骗取康爱互助金的行为,将丧失互助社员资格且永远不得再加入康爱公社平台的互助社。在出现互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而获得互助的情形时,康爱公社有义务代全体互助社员向互助申请人追偿;但若未能全额追偿,公社无出资垫付的义务。

5 康爱公社平台负责制定和修改公约、互助社的条款、章程、规则及制度等平台文件,设计社员加入流程和互助申请流程,审核互助申请材料等职责,非因平台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所致会员的损失,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因客观或政策原因无法继续运作康爱公社,或任一互助社社员数量低于一定数量时,康爱公社有权对全部或部分互助社进行调整,调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最高互助金额、优化现有互助社互助方案或终止该互助社运行,若中止该互助社,该互助社自终止决定做出之日起失效,对已分摊互助事件不具有溯及力。若康爱公社所有互助社全部终止运行时,康爱公社必须将社员个人充值账户中的余额(但不包括康爱公社平台赠送或奖励的余额)退还社员,但不再返还已分摊的互助金、管理费/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 康爱公社平台有权根据运营和管理的需要,对全部或部分互助社进行调整,调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互助社进行拆分、整合和终止。

8 鉴于足够数量的社员能够保证互助社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康爱公社平台有权制定社员激励方案。激励社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完成邀请或其他任务增加社员最高互助金额等方式。

9 您因任何原因退出康爱公社平台,康爱公社应将社员平台账户余额(康爱公社平台通过赠送或奖励的余额除外)退还,但不再返还已分摊的互助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0 康爱公社涉及到互联网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社员所在位置、社员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社员要求的风险,互助不作任何担保。对因此导致社员不能发送和接受阅读消息、或接发错消息,康爱公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康爱公社的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服务的正常运行,康爱公社承诺在第一时间内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处理进行修复。但社员因此而产生的间接损失,康爱公社不承担责任。此外,康爱公社保留不经事先通知为维修保养、升级或其他目的暂停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

12 参与互助的社员个人之间除互助事件之外引发的任何纠纷康爱公社将不负责任;

13 社员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康爱公社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康爱公社有权不为该社员提供服务并有权追偿社员给造成的损失。

六.资金

1 康爱公社平台有权对社员充值的互助金进行管理。社员充值的互助金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存管、基金会等公益机构管理或通过平台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疾病互助金自2026年4月3日起,由众保科技管理)。互助款账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产生的孳息等)将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分摊互助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互助款、互助金、管理费及其结余等款项划拨及资金存管产生的费用;

(3)社员监督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等)

2 为确保互助社的稳定运营,康爱公社平台将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

2.1  自2018年起康爱公社对每个互助案例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如下),管理费按实际筹款金额,以互助社为单位收取;该项费用扣除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筹款的社员。

(1)资助2万以下,不扣费;

(2)资助2(含)-5万元,扣除500元;

(3)资助5(含)-10万元,扣除1000元;

(4)资助10(含)-15万元,扣除1500元;

(5)资助15(含)-20万元,扣除2000元;

(6)资助20万元及以上,扣除2500元。

2.2  2019年起,在每次筹款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筹款总额的1%作为管理运营经费(服务费);2020年10月开始,管理运营经费提升为2%。

2.3  由于平台依据公约拒绝互助引发的诉讼、仲裁、公证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将根据实际发生额在全体社员中进行分摊。

3 管理费/服务费将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诉讼、仲裁、公证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2)风险评估、互助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相关费用;

(3)对持续开展网络互助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的费用;

(4)互联网的信息内容管理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5)支持康爱公社平台可持续运营及发展的费用;

(6)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4 捐赠资金产生的孳息,将用于平台开展项目运营相关活动。

5 康爱公社在每个社员充值账户划扣互助金时,划扣的金额会精确到分位,如果划扣的总额超过最高互助金额,超过最高互助金额的零头将汇入充值资金,用于下期互助。

6 互助申请人获得康爱互助金,如涉及个人所得税需受助人个人自行申报并承担个人所得税部分。社员于2026年4月2日前进行充值的分摊互助金如需开具捐赠收据,可将充值凭证截图发给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工作专员wlp@bngyjjh.cn,基金会收到开票申请后会及时开具相关收据(申请日截止为2026年8月31日)。

7 成为康爱公社社员不需要预存互助金,只有当社员所在互助社发生互助事件时才需要充值互助金用于分摊。社员也可以适度单次多充值用于后续分摊扣款,以减少频繁充值的次数。康爱公社不鼓励社员大额充值。

七.社员信息处理与保护

1 您同意康爱公社平台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如下方式收集与康爱公社平台服务相关的社员信息:

(1)您在申请或使用康爱公社平台服务过程中,您向康爱公社平台提交的信息或新产生的社员信息;

(2)为了满足网络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向您提供康爱公社互助平台服务并提供服务状态通知及查询服务,康爱公社平台需要收集您留在康爱公社平台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账号、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3)为了防范风险,保障您与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您同意康爱公社平台向合法留存社员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康爱公社平台的关联公司、医疗机构、政府机构授权单位等)或通过公开渠道收集与康爱公社平台服务相关的社员信息。例如,当您(或您账户代管的其他人)发起互助申请时,康爱公社平台可能需要向相关医疗机构核实您(或您账户代管的其他人)的健康信息。康爱公社平台承诺不会收集与康爱公社平台服务无关的信息。

(4)您在申请或使用康爱公社平台服务过程中,向康爱公社平台提供的其他个人信息(例如,您代他人申请加入康爱公社)前,请您事先向相关个人进行必要的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范围、信息用途等),并获得相关个人的同意。

2 您同意康爱公社平台按照《康爱公社隐私政策》处理并保护您的个人信息。请您仔细阅读该政策,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康爱公社平台。

八. 终止和退出机制

1 以下任一情形出现,康爱公社平台的互助社将终止运营:

(1)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运营康爱公社平台;

(2)任一互助社实际参与人数低于10000人时,康爱公社有权终止该互助社运营;若康爱公社所有互助社实际运营人数都低于10000人时,康爱公社有权终止平台的运营;

2 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您将退出康爱公社:

(1)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约或康爱公社发布的各类规则,康爱公社停止为您提供服务的;

(2)您本人不同意接受本公约约定或康爱公社发布的各类规则的;

(3)您不符合本公约约定的社员资格的。

3 康爱公社平台运营的终止或您退出康爱公社,不影响您受本公约约束时所做的行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九.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康爱公社平台无法为您提供互助服务时,康爱公社平台免于承担责任:

1 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2 康爱公社平台所依赖的电信设备出现故障;

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雷电、停电、战争或恐怖袭击,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

4 您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讯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

5 您操作不当或通过非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康爱公社互助服务;

6 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

7 其他不可归于康爱公社平台的原因;

十.争议解决

1 本公约的订立、执行和解决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公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2 众保科技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与本公约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有权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康爱公社社员公约历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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