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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TIMACY WHITE PAPER
康爱公社合法性
白皮书
A White Paper on the Legal Status of Kangai Commune
一个运行15年的大病互助平台
从法律定位、合规基础、政策依据、非法集资排除、学术观点、司法实践、国际比较七大维度
系统论证其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
众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2026年8月
目 录
  1. 引言为什么需要这份白皮书
  2. 第一章法律定位:康爱公社不是保险
  3. 第二章合规基础:四条红线的逐条对照
  4. 第三章政策依据:国家层面的支持与规范
  5. 第四章非法集资?——为什么不构成
  6. 第五章学术与法律界观点
  7. 第六章司法实践:法院如何认定网络互助
  8. 第七章国际比较:海外互助模式的法律地位
  9. 第八章当前法律困境与诉求
  10. 结语合法,期待被理解
  11. 附录参考资源
引言

为什么需要这份白皮书

康爱公社(原名抗癌公社)自2011年创立至今,已运行15年。15年间,它帮助了超过24,000人次筹集大病医疗费,资助金额超过8.5亿元。

然而,由于网络互助在法律上尚无专门立法、监管归属长期不明确,社会上对康爱公社的合法性存在各种质疑——有人称之为"非法集资",有人称之为"灰色地带",有人称之为"缺乏监管的庞氏骗局"。

这些质疑是否成立?本白皮书将从以下七大维度进行系统论证:

  1. 法律定位:康爱公社不是保险,不受《保险法》调整,这一点已被监管机构明确认定
  2. 合规基础:康爱公社的模式完全符合监管机构为网络互助划定的"四条红线"
  3. 政策依据:从2020年到2025年,多个国务院文件明确"支持""规范"医疗互助
  4. 非法集资排除:康爱公社的事后分摊机制在法律上不构成非法集资
  5. 学术观点:多位法学、保险学学者从理论上论证了网络互助的非保险属性与合法合规性
  6. 司法实践:多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认定网络互助不是保险,平台不承担刚性赔付义务
  7. 国际比较:海外互助组织在各国普遍存在,法律地位明确,为康爱公社提供了国际参照

本白皮书引用了国务院政策文件、银保监会(原保监会)监管文件、全国人大立法草案、学术论文及权威媒体评论等公开资源,力求以事实和法律依据说话。

第一章

法律定位:康爱公社不是保险

明确康爱公社"不是什么",是判断其合法性的第一步。2015年以来,原中国保监会(现银保监会)已多次通过正式文件明确:网络互助计划不是商业保险,不受《保险法》保护。这一认定不是对网络互助的否定,恰恰是对其法律定位的澄清——它不需要保险牌照,因为它根本不是保险。

一、监管机构的明确认定

《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
2015年10月 ·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保监会明确指出:

"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
"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份风险提示的核心要点是:网络互助不是保险,因此不需要保险牌照。监管机构将其定位为"社会公益性质"的互助行为,而非需要持牌经营的金融业务。

二、与商业保险、相互保险的本质区别

2015年1月,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对相互保险进行了定义。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虽然名称相近,但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对比维度 商业保险 相互保险 网络互助(康爱公社)
法律依据 《保险法》 《保险法》《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
是否需要牌照 需要,保监会批准 需要,保监会批准设立 不需要,不属于保险
资金机制 事前缴纳保费,形成保险基金 事前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 事后分摊,不形成资金池
风险承担 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相互保险组织承担赔付责任 会员之间相互分摊,平台不承担
给付确定性 合同约定金额,刚性给付 合同约定金额,刚性给付 金额不确定,取决于实际分摊
精算要求 必须精算定价 必须精算定价 无精算要求,按实际发生分摊
准入门槛 初始运营资金1亿元以上 初始运营资金1亿元以上 无资本金要求,互联网平台即可
法律关系 投保人—保险公司(债权债务) 会员—相互保险组织 会员—会员(互助契约关系)

关键结论:保险的法律形式要件包括"可转嫁的风险""有风险转嫁需求的投保群体""承接转嫁风险的组织机构"三个要素。网络互助不具备后两个要件——会员之间直接分摊风险,没有将风险转嫁给任何组织机构。因此,网络互助不是保险,这是监管机构、学术界和行业自身的共识。

三、法律关系的性质:互助契约

康爱公社社员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基于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助契约关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这是一种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定。社员通过平台公约达成互助协议,当特定事件发生时,会员有义务通过分摊一定金额的方式对特定人予以帮助。

这意味着:

第二章

合规基础:四条红线的逐条对照

2015年,原保监会在对网络互助行业的监管中,划定了四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判断一个网络互助平台是否合规的核心标准。康爱公社的模式,逐条符合全部四条红线要求

1

不能自称保险

✓ 康爱公社完全合规。平台在官网首页、互助公约、风险提醒页面均明确标注"康爱公社不是保险""仅可作为保障之补充,绝不可替代社保和商保"。平台从未使用保险术语进行宣传,从未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挂钩。

2

不能承诺刚性给付

✓ 康爱公社完全合规。平台明确告知"无法对互助金额作出承诺""互助金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实际分摊情况"。采用事后分摊机制,每期互助金额根据当期实际发生案件数和参与人数计算,不存在任何"刚性兑付"承诺。

3

不能宣称由政府监管

✓ 康爱公社完全合规。平台从未宣称自身受到政府监管或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官网公开承认"至今未明确监管部门和适用法规",对监管空白状态保持诚实透明态度。平台同时说明"与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金融办等政府部门有不断接触",但从未将此宣传为"政府监管"。

4

不能非法沉淀资金池

✓ 康爱公社完全合规——这是最关键的一条。康爱公社采用事后分摊机制:社员加入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只有在有人发起互助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才按人均摊小额费用。社员充值余额归属于个人、有权提取,账户资金仅限互助金拨付和余额提取两种用途,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平台不预收保费、不进行资金运作,不形成监管意义上的资金池。过去数年曾使用公益基金会管钱并每年审计,资金管理透明可查。(详细论证见下方第四章专题分析)

对比行业乱象:2020-2021年间关停的多家网络互助平台,多数采用"事前预存"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沉淀。银保监会打非局在2020年指出"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康爱公社的事后分摊模式从根源上杜绝了这一风险,这也是它能在行业整顿中存续至今的重要原因。

第三章

政策依据:国家层面的支持与规范

康爱公社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上,更体现在国家政策层面对医疗互助的明确支持和规范引导。从2020年到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均将"医疗互助"列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用词始终是"支持""规范""引导健康发展",从未出现"取消""取缔""禁止"等表述。

政策时间线

2020年3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将医疗互助列为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2021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
正式印发,明确"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将医疗互助的发展纳入国家五年规划。
2021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第六条明确:"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这是国务院层面首次直接提及"互联网平台互助",态度是"规范"而非"禁止"。
20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
附则规定:"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医疗互助首次进入国家立法层面。2025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草案;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4月,草案提请二审,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关键判断:从政策演变趋势看,国家对医疗互助的态度是从"关注"到"支持"到"规范"再到"立法确认"的渐进过程。康爱公社作为医疗互助领域的先行者,其存在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如果说政策层面有什么问题,那不是康爱公社不合法,而是配套的监管法规和行业标准尚未及时出台——这是制度滞后的问题,而非平台违法的问题。

第四章

非法集资?——为什么不构成

"非法集资"是外界对康爱公社最严厉的指控之一。然而,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康爱公社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

非法集资的两种形式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以广而告之的形式,对外宣称高利息,吸收公众的存款。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特征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

2.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项目、广而告之等形式,对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二、逐要件排除

非法集资要件 非法集资特征 康爱公社实际情况
是否吸收资金 向不特定公众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 ✓ 不吸收。事后分摊,不预收保费;社员充值余额归个人所有、有权提取,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不形成监管意义上的资金池(详见第四章专题分析)
是否承诺收益 承诺还本付息或固定回报 ✓ 不承诺。明确告知"所有参与分摊的款项均不可退款,更无任何收益"
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骗取资金 ✓ 不存在。15年运营,24,000+人次实际获得互助金,8.5亿元实际拨付,有据可查
资金去向 资金归集后被经营者占有或挥霍 ✓ 资金全部用于互助拨付,打款凭证公示,过去数年经公益基金会管理并年度审计
参与人性质 以投资获利为目的的"投资者" ✓ 以互助保障为目的的社员,加入不缴费、不获利、随时可退出
平台收入来源 归集资金的利息或投资收益 ✓ 仅从互助金中按比例收取管理费(2万以下不扣费,2-5万仅扣500元+2%),公开透明

三、核心区别:事后分摊 vs. 资金归集

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是"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经营者将公众资金汇集到自身控制的账户中,形成可由经营者自由支配的资金池。而康爱公社的事后分摊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了资金池的形成

康爱公社的资金流程

  1. 社员加入时:不缴纳任何费用,零门槛
  2. 有人发起互助申请:经平台审核、第三方调查、公示期后确认
  3. 确认后:系统计算每位社员当期应分摊金额(通常几元至十几元)
  4. 社员支付:分摊金划入互助金专用银行账户
  5. 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互助金拨付给受助人
  6. 平台管理费:从互助金中按公开比例扣除
  7. 全过程:平台不进行资金运作,余额归社员个人所有、有权提取

这一模式与"庞氏骗局"(以后来者的钱支付前面人的收益)更是毫无关系——康爱公社不承诺收益、不归集资金、不以新加入者的钱支付旧加入者,互助金全部用于真实的大病救助。

银保监会的态度:2020年银保监会打非局发文指出,网络互助的风险主要在于"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换言之,监管机构关注的非法集资风险点在于"前置收费+资金池"模式,而康爱公社的"事后分摊+无资金池"模式恰好不在监管关注的风险范围之内。

四、专题:社员余额为什么不是监管语境下的"资金池"

有人可能提出疑问:社员在支付互助金时,往往会多充一些钱,账户中存在余额;互助扣款完成后到打款给受助人之间,有3个工作日的窗口期。这是否构成"资金池"?

答案是:不构成。以下从两个环节逐一分析。

环节一:社员账户余额——是"预付卡余额",不是"资金池"

平台提前5天通知社员充值(提醒余额不足),社员充值时往往多充一些(例如充50元,当期只需扣3元),剩余的钱留在用户个人账户中,下次继续扣。

对比维度 监管担忧的"资金池" 康爱公社的余额机制
资金来源 平台主动向公众收取、归集 用户自愿充值,类似预付卡余额
资金归属 混同入平台自有资金池 每笔余额归属于特定社员个人
平台是否有权动用 平台可自由支配、投资 仅限两种用途:拨付受助人、社员提取
沉淀规模 大规模、长期沉淀 小额、短期(3个工作日内拨付)
退出机制 用户难以取回 社员可随时申请余额提取
透明度 通常不透明 银行流水逐月公示

关键法律依据:原保监会2016年241号文和银保监会2020年文章中,对"资金池"的批评始终指向的是"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即部分要求用户入会时必须缴纳保证金(预存数元至数十元不等)的平台。这些平台"在分摊总金额持续少于会员最低预存总金额时,就会形成大量沉淀资金,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康爱公社属于"零成本加入、事后分摊"模式——入会不收费,余额是用户为方便操作而自愿充值的,性质上更接近预付卡余额而非资金池。中国社科院郑秉文教授的研究也明确指出:"网络互助平台存在的金融风险仅存在于后置收费的网络互助平台"——即风险主要来自前置收费的平台。

环节二:3个工作日拨付窗口——是技术性清算周期,不是资金沉淀

互助扣款完成后,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款给受助人。这3天里,当期所有社员的分摊款已经汇集到银行专用账户,但尚未打给受助人。这段窗口期内,资金确实"停"在平台账户中。

但这和"资金池"有本质区别:

任何支付系统都存在清算周期——支付宝、银行间转账都有T+1或T+2的结算时间。这不意味着所有支付系统都在经营"资金池"。

精确的法律定性:康爱公社采用事后分摊制,不预收保费、不进行资金运作、不形成监管意义上的资金池。用户充值余额归属于社员个人,有权提取;账户资金仅限互助金拨付和余额提取两种用途,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资金留存时间极短。这一机制不符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不承诺还本付息、不以资金增值为目的),也不符合银保监会关注的"前置收费+资金池"风险模式。

坦诚说明:需要正视的改进空间

虽然实质上不是资金池,但我们也坦诚面对以下需要改进的方面:

这些改进方向说明康爱公社对资金安全有清醒的认识和自我约束的意识,而非回避问题。恰恰是这种坦诚态度,证明了平台不是在"打擦边球",而是在合规框架内努力做到最好。

第五章

学术与法律界观点

网络互助的法律性质,是国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研究课题。多所高校的法学院和多位知名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总体结论支持网络互助的合法存在价值。

一、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网络互助计划不属于我国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网络互助平台普遍将其项下的网络互助计划定位为'基于会员间受规则约束的、可持续性的单项捐赠行为而形成的互助社群',将平台本身定位为'互助社群的设计师、召集人和管理者'。"
刘天宇、朱文浩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网络互助计划在中国:发展概观与性质厘定》,载《北大金融法研究》

该研究系统梳理了网络互助的运营模式,明确指出网络互助不属于相互保险,而是一种独立的互助社群契约关系。

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网络互助不是商业保险,不属于现行《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类型……但网络互助本质上仍然属于保险业务,同样具备保险的基本要素……网络互助业务具有较强的普惠性和公益性,是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
何颖(副教授、法学博士)、王玮 ·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作为保险的网络互助:业务逻辑与监管应对》,载《北大金融法研究》

该研究提出了"网络互助是《保险法》之外的保险"这一重要论断,认为网络互助具有保险的本质特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但不属于现行《保险法》调整范围。研究特别指出:"2021年6月,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医疗互助首次进入立法,为网络互助业务合法性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

"网络互助平台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覆盖面可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二是对无力购买商业健康险或是发生失能损失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发挥补充保障作用;三是对重大疾病带来经济困境的家庭具有经济补偿作用。"
郑秉文 ·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郑秉文研究员虽指出网络互助存在监管空白和潜在风险,但其核心主张是"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而非"取缔网络互助"。他认为网络互助是"一种新型的健康风险分散机制,是一种新的数字金融创新方式"。

四、人民日报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这为网络互助在医疗保障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发展空间。"
人民日报 · 《引导网络互助更好造福社会》(人民时评),2021年5月6日第5版

人民日报的评论代表了官方媒体的定调:网络互助具有正面作用,应当规范发展而非取缔。评论同时指出"网络互助所展现的创新活力,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良性竞争,有助于促进相关行业优化流程、改善服务"。

五、上海市法学会

"网络互助平台具有公益性……主要目的是为有互助保障需求的人提供平台,并不以此为营利手段,而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互助组织……应当从政府层面和行业内部两个主体出发,采取以合理方式将其纳入银保监会监管、参照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明确制定网络互助法律规范以及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公约进行监管等方式。"
李小兰 ·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网络互助平台的法治监管研究》,载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澎湃新闻转载)

该研究的核心主张同样是"纳入监管"而非"认定非法",并明确指出网络互助平台具有公益性质,不应被简单否定。

第六章

司法实践:法院如何认定网络互助

如果说学术观点代表理论层面的认知,那么司法判决则是法律适用的最终检验。近年来,随着网络互助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多地法院——包括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一中院、北京四中院、北京海淀法院等——已对网络互助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裁判,形成了高度一致的司法共识。

核心结论:已有司法判例一致认定网络互助不属于商业保险,平台与会员之间构成新型网络互助合同关系,平台不负有刚性给付互助金的义务,互助金的支付主体为全体会员。至今没有任何法院将合法运营的网络互助平台认定为非法集资或非法经营。

一、标志性案例:广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判决(2020年)

2020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网络互助纠纷案。原告周某加入某网络互助平台后罹患甲状腺癌,申请互助金35万元遭拒,遂将平台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是首次由法院正式认定网络互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判决,确立了网络互助的独立法律地位,对后续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年),中国法院网公开报道

二、平台不是"保险人":北京法院系列判决(2023—2024年)

2023年至2024年,北京多家法院在审理网络互助纠纷时,进一步细化了平台的法律义务边界。

案例1:北京海淀法院(2023年)——平台义务的精准界定

原告之女高某花加入某互助平台"重疾互助子计划"后因卵巢恶性肿瘤去世。平台已支付4万元互助金后未继续支付剩余26万元,原告遂起诉平台。

法院认为:在网络互助中,会员和互助平台之间没有发生风险转移。平台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承担的义务是审核互助申请、发起互助、核算分摊金额、汇总分摊金额、完成互助金划拨等管理性义务。互助金来源于同一互助计划的全体会员,而非平台的自有资金,故互助金的支付主体应为全体会员,而非平台

法官后语指出:"网络互助平台松散的联结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保险公司'相去甚远,且互助平台亦非承担互助金给付义务的实际主体,因此不宜将网络互助平台认定为'保险人'。"平台更适宜被定位为"管理者"与"互助事件协调者"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年),北京法院网公开报道

案例2:北京一中院(2024年)——互助计划不是保险

原告吴某加入某互助平台"重疾互助子计划"后患癌,平台按30%比例给付互助金(关停前按比例分配),吴某主张平台应全额支付。

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吴某与平台之间存在新型网络互助合同关系。互助计划不是保险,平台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额作出承诺,也不是给付主体。平台按照评审团授权"以公平合理原则"确定给付比例,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官总结互助与保险的四大区别:

区别维度 商业保险 网络互助
分摊金额性质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赔偿对价 会员平均分摊向其他会员支付的互助金,是对其他会员的赠与
风险承担主体 保险人(保险公司) 参加计划的其他会员
业务许可 需依法成立,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 目前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无明确业务许可要求
能否获得赔付 有支付保险金的约定和法定义务 互助金额以会员实际捐赠金额为准,不作出承诺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工人日报》公开报道

三、规则变更的司法审查:保护会员权益的双向平衡

网络互助平台的规则变更是否有效?法院在两类案件中给出了不同方向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对会员权益的双向保护。

案例3:上海某法院(2021年)——合规变更有效

原告刘阿婆加入某互助平台后患癌,申请30万元互助金。平台根据规则变更(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按实际治疗费用比例给付1.1万元。刘阿婆认为变更无效,要求补足28.9万元。

法院认为:变更程序符合公约约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公示),变更内容符合互助会员整体利益,且符合监管要求。刘阿婆入会以来帮助千余人,共支付资助款仅102元,获得的1.1万元远高于其付出,要求补足28.9万元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2021年)公开报道

案例4:北京四中院——不得追溯加重会员义务

原告闫女士2016年加入某互助平台"重疾计划"(当时章程未限制慢性病患者加入),2019年患肺癌申请互助。平台依据2018年修改后的章程(新增高血压等慢性病患者不能加入),认定闫女士不符合受助资格。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闫女士加入时符合条件并履行了分摊义务,事后修改导致其丧失互助资格,损害了会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会员重大权益的规则修改仅通过微信公众号公示"明显不妥"。应按会员加入时适用的章程评价其是否符合条件。判决平台发起互助并支付互助金(以30万元为限)。

法官指出:"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者,相较用户处于强势地位,在更新规则时应避免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或限制用户主要权利,对规则修改前加入的会员合法权益要注意平等保护。"

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1世纪经济报道公开报道

四、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系统研究(2021年)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建宝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专题研究,系统梳理了各地法院对网络互助法律关系的不同认定观点:

学术观点 主要理由 评析结论
保险合同关系说 互助计划符合相互保险的形式特征 ✗ 不成立。无风险转移,平台非保险人
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说 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会员接受服务 部分成立。但平台兼具"服务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不仅是服务合同
射幸合同关系说 会员付费获得一个"机会",结果不确定 ✗ 不成立。平台在交易代价上不具有偶然性
双务合同关系说 权利义务以平台为相对方 部分成立。但互助金不属于平台财产,不能仅认定为双务关系
多边合同关系说
(作者主张)
会员-平台、会员-会员之间均形成合同关系 ✓ 最全面。网络互助是多种法律关系的复合体,不能简单归为单一类型

该研究建议法院在审理网络互助案件时"树立系统审查的裁判思维",全面分析所有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而非简单套用某一种合同类型。

来源:宋建宝,《网络互助计划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其述评》,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23日),中国法院网

五、司法共识总结

综合上述判例和研究,当前司法实践已形成以下高度一致的共识:

对康爱公社的意义:上述司法判例虽然并非直接针对康爱公社,但其裁判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康爱公社作为采用事后分摊、无刚性兑付承诺、平台不作为给付义务人模式的网络互助平台,完全符合法院认定的合法网络互助的法律特征。司法实践为康爱公社的合法性提供了最直接的实证支撑

第七章

国际比较:海外互助模式的法律地位

大病互助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基于社群共济原理的医疗费用分摊模式广泛存在,且在多国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一、美国:Health Care Sharing Ministries(HCSMs)

美国的医疗费用分摊事工(Health Care Sharing Ministries, HCSMs)是一种区别于商业保险和政府医保的特殊互助模式。其运作方式与康爱公社高度相似:

HCSMs的存在说明:不以保险形式运作的医疗费用互助分摊模式,在发达国家同样具有合法存在的空间。美国立法者选择将其作为独立于保险监管框架之外的特殊模式予以认可,而非取缔。

二、其他国家的实践

除美国外,欧洲多国、印度等地也出现了互联网平台的互助机构。这些模式虽然名称各异(互助、共济、互济等),但核心原理一致:一群人基于自愿原则,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风险共担和费用分摊

启示:从国际比较看,医疗互助模式具有跨文化的普遍性和正当性。各国立法者面临的选择不是"是否允许互助模式存在",而是"以何种监管框架规范其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从"监管空白"向"立法确认"过渡的阶段——医疗保障法草案中首次纳入医疗互助,标志着这一过渡正在加速。

第八章

当前法律困境与诉求

一、客观存在的法律困境

在系统论证康爱公社合法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诚实地面对其当前面临的法律困境——这些困境并非平台自身造成,而是制度滞后于实践的结果

困境一:监管归属不明确

网络互助既不属于保险(不归银保监会保险监管体系),也不属于慈善(民政部门认为不适用慈善法),也不属于金融(不吸收存款、不形成资金池)。结果是:多个部门都能管,但没有一个部门明确"主管"。2020年行业整顿后,仅有少数平台得以保留,监管价值不足以单独设立监管体系,行业处于"四无"状态(无主管、无监管、无标准、无规范)。

困境二:缺乏专门法律法规

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专门针对网络互助制定。医疗保障法草案虽提及医疗互助,但仅规定"依照《保险法》《慈善法》等执行",而网络互助既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围,也不完全符合慈善法的规定,形成法律适用的真空地带

困境三:司法实践不统一

由于法律定性不明确,各地法院在处理网络互助纠纷时适用法律不统一。2021年末,北京朝阳法院曾向银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厘清网络互助产品的法律属性。在没有专门法律的情况下,法官只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不利于保护互助参与人的特殊权益。

二、我们的诉求与建议

对立法机关的建议

1. 在《医疗保障法》中明确医疗互助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而非简单援引其他法律

2. 制定《网络互助管理条例》或部门规章,明确准入条件、运营规范、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争议解决等具体规则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 明确监管归属,确定网络互助的主管部门,结束"四无"状态

2. 制定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平台定期公开运营数据、资金流水、案件审核情况

3. 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不合规平台损害行业声誉

对社会的请求

1. 请不要将网络互助等同于非法集资。事后分摊、无资金池的互助模式,在法律上不构成非法集资,这是法律要件分析的结论,不是平台的自辩

2. 请不要将"监管空白"等同于"非法经营"。监管滞后是创新事物的常态,政府约谈后未被关停、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这些都是合规意愿的体现

3. 请给予医疗互助模式公正的法律评价空间。它不是保险、不是慈善、不是金融产品——它是互联网时代的民间互助共济,需要的是专属的法律框架,而非被塞入不适用的既有框架中否定

结语

合法,期待被理解

15年前,张马丁因为母亲癌症去世、父亲中风残疾,在绝望中想出了一个办法——让一群普通人每人拿出几块钱,帮助一个不幸患病的人。这个想法,叫做康爱公社。

15年来,康爱公社帮助了24,000多人次,资助了8.5亿元。它没有变成保险,没有变成金融产品,也没有变成慈善。它始终只是它最初的样子——一群普通人之间的互助契约

这份白皮书想说明的是:

康爱公社面临的真正问题,不是"是否合法"——从法律要件分析,它不违反任何禁止性法律规范。真正的问题是"缺乏专属的法律身份"——它不是保险、不是慈善、不是金融,它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互助模式,需要一部属于它的法律。

在医疗保障法即将出台的今天,我们期待立法者能给医疗互助一个明确的法律名分。在那一天到来之前,康爱公社将继续做它15年来一直在做的事——透明运营、合规自律、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合法经营15年,期待社会给予公正的理解。

不是非法集资,不是灰色地带,不是庞氏骗局——
它是一群普通人的互助契约,需要的是法律的拥抱,而非误解的审判。

附录

参考资源

本白皮书引用了以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术论文和媒体资源: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202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附则关于医疗互助的规定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3月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1年11月
  4. 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2021年9月
  5.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原中国保监会,2015年1月23日
  6. 《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原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15年10月
  7. 《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发改〔2016〕241号),原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
  8.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2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无名合同适用一般规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二、学术论文

  1. 刘天宇、朱文浩:《网络互助计划在中国:发展概观与性质厘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载《北大金融法研究》
  2. 何颖、王玮:《作为保险的网络互助:业务逻辑与监管应对》,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载《北大金融法研究》
  3. 李小兰:《网络互助平台的法治监管研究》,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载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
  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再互助化的兴起与衰落?——网络互助的风险规制与消费者保护》
  5. 邱燕飞:《"共享救济"的概念构建、模式选择与法制革新——以网络互助平台为视角》,载澎湃新闻

三、司法判例与法院研究

  1. 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互助不属于商业保险案(2020年),中国法院网 链接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网络互助平台的性质与合同义务》(2023年),北京法院网 链接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疾互助会员诉平台案(2024年),《工人日报》报道 链接
  4.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互助平台修改章程不能加重会员义务案,21世纪经济报道 链接
  5. 上海某法院:30万互助金落空案(2021年),中国法院网 链接
  6. 宋建宝:《网络互助计划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其述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23日) 链接
  7. 北京市司法局:《加入网络互助计划前,一定要搞清互助法律关系》(2022年),以案说法 链接

四、媒体与公开资源

  1. 人民日报:《引导网络互助更好造福社会》(人民时评),2021年5月6日第5版 链接
  2. 中国证券报:《互联网互助计划 法律风险不可小视》,2020年5月18日 链接
  3.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多巨头抢滩,网络互助路向何方?》,2020年6月 链接
  4. 中国消费者报:《别把互助当保险》,2021年2月3日 链接
  5. 中国证券报:《网络互助合规再遇监管拷问 专家称存在四大共性潜在风险》,2021年4月20日 链接
  6. 人民日报:《"互联网+保险"下概念之战: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应划清界限》,2015年11月2日 链接
  7. 全国人大官网:《织密百姓看病就医法治保障网》,2026年6月 链接
  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