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第一个网络互助平台"抗癌公社"(后改名"康爱公社")成立。此后十五年间,网络互助行业经历了萌芽、爆发、洗牌、规范的全过程,累计帮助数以十万计的大病家庭渡过难关,筹集互助资金数十亿元。
然而,时至今日,社会公众对网络互助仍存在普遍误解:"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是不是非法集资?""是不是传销?""平台会不会跑路?"这些疑问并非空穴来风——行业确实经历过野蛮生长的阶段,也确实有平台关停退出。但部分平台的失败或退出,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对网络互助这一机制本身的否定。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模式存在风险,以及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和监管规则能够让互助机制健康运行。
本白皮书旨在从行业整体视角,系统分析网络互助行业的社会价值、制度逻辑、法律边界与合规发展方向,厘清网络互助与保险、慈善、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并探讨行业未来规范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网络互助是互联网时代民间互助共济的创新组织形式,可以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它在风险共济功能上与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在风险承担主体、资金形成方式、责任来源和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区别,其核心是基于社员共同规则形成的风险共担机制。近年来,国家政策持续支持医疗互助发展,2026年通过的《医疗保障法》进一步将"医疗互助"纳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医疗保障补充机制。与此同时,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平台互助仍缺乏专门、明确的监管规则,行业未来需要在明确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建立透明、审慎、适当的监管框架。
2.1 什么是网络互助
网络互助是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一种创新组织形式,将"众人为我,我为众人"的原始互助理念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实现会员彼此之间的风险损失共担。
其核心特征是:0元或低门槛加入,事后分摊,互助金由全体社员共同承担,平台不承诺刚性兑付。社员在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时,可向平台申请互助,经审核公示后,由同一互助计划内的全体社员小额均摊医疗费用。
2.2 行业发展历程
(注:该规划在提及具体形态时亦使用"职工医疗互助"的表述。职工医疗互助由工会组织、以单位为单位统一参加,与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平台互助在组织主体与参加方式上不同,不宜等同;规划此处所用"医疗互助"为涵盖各类形态的上位概念。)
2.3 行业规模与社会贡献
2020年5月,蚂蚁集团研究院曾预测到2025年参与人数有望达到4.5亿。但2020—2022年行业关停潮后,实际参与规模大幅回落,这一预测并未实现,它反映的是行业高峰期市场对网络互助潜力的预期。当前,仍有部分平台持续探索网络互助模式,并通过事后分摊、案件审核、信息公开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其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补充的社会价值依然存在。
2.4 行业洗牌:2020-2022年关停潮
谈论网络互助行业,无法回避2020至2022年间发生的平台关停潮。这是行业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也是公众对网络互助产生信任疑虑的主要来源。本节对此作客观、完整的梳理。
1. 事件回顾
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包括多家互联网巨头旗下平台在内的10余家网络互助平台相继宣布关停:
| 时间 | 关停平台 | 背景 |
|---|---|---|
| 2020年8月 | 百度灯火互助 | 运营不满一年,成员不足50万,无法维持 |
| 2021年1月 | 美团互助 | 银保监会回应称其"偏离主业、逆选择风险增加" |
| 2021年3月 | 轻松互助 | 运营约5年,参与人数1735万 |
| 2021年3月 | 水滴互助 | 运营约5年,连接数千万会员 |
| 2021年5-7月 | 360互助、小米互助、新浪互助、悟空互助 | 互联网巨头旗下互助计划集中退出 |
| 2021年12月 | 相互宝(蚂蚁集团) | 行业最大平台,截至关停公告累计救助17.9万人,高峰期参与人数超1亿 |
相互宝的关停尤为引人注目——它曾是中国网络互助行业规模最大的互助计划之一,截至关停公告时累计募集互助金259.37亿元(最终披露为270.84亿元、救助18.7万人)。其退出被部分媒体称为"网络互助正式谢幕"。然而,这并非行业的终章,而是一次深刻的洗牌。
2. 关停原因分析
关停潮并非单一因素导致,而是多重问题叠加的结果:
| 原因 | 具体表现 |
|---|---|
| 盈利模式不可持续 | 管理费收入难以覆盖审核成本和运营开支,多数平台靠"流量转化保险"补贴互助业务,一旦引流受阻即难以为继 |
| 逆选择恶性循环 | 前端审核宽松导致非健康体大量涌入,分摊金额持续上涨,健康用户加速退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死亡螺旋 |
| 前置收费模式风险 | 部分平台采用预充值模式,形成资金池沉淀,银保监会指出存在"跑路风险" |
| 专门监管规则不足 | 行业长期缺少统一、专门的主管规则、准入标准和持续监管框架,2020年前后监管风险提示增多后,合规不确定性进一步显现 |
| 部分平台将互助业务与流量获取、保险转化结合 | 部分互联网平台将互助业务与流量获取、保险转化等商业目标结合,使互助业务承担了超出其本身功能的商业目标,增加了模式的复杂性和可持续性压力 |
| 宏观政策环境变化:互联网平台涉金融业务的集中整顿 | 2020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明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4月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13家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要求"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必须要'有证驾驶'"。互助业务被部分巨头视为非主业且存在合规风险,在此背景下主动收缩成为理性选择(详见下文说明) |
关于宏观政策背景的补充说明
上表最后一条原因需要展开说明,因为它常常被误解。202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足金融业务的无序扩张展开集中整顿,这一宏观背景与部分互助平台的关停存在直接关联,应当如实呈现:
政策脉络。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明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同年12月16日至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其列为2021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13家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要求其对照金融法律法规全面自查整改。在这一政策环境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旗下所有类金融、类保险业务普遍进行了合规审视与业务收缩。
与网络互助的交集。2021年1月15日,美团互助宣布关停。1月22日,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兼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美团互助偏离美团主业,以及逆选择风险不断增加是它关停的主要原因";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同场表示,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基本要求,对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了规范性措施,开展了清理整顿"。同年4月16日,肖远企在银保监会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进一步明确:"是慈善就归于慈善,如果打着互助旗号从事金融业、保险业,就偏离了互助的本质,需要纠正。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必须要'有证驾驶'。"
如何准确理解这一背景。需要区分两个层面:
其一,这一背景主要解释的是"谁在关停",而非"互助本身是否合法"。在整顿中退出的是互联网巨头旗下的互助计划——它们普遍存在"偏离主业""以互助为流量入口""与金融业务混业经营"等特征,属于国家整顿平台无序扩张的对象。监管指出的问题是"打着互助旗号从事金融业、保险业",而非否定互助这一形态本身。
其二,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这一过程也推动了市场出清,使依赖流量补贴、前置收费或者与保险销售深度绑定的模式逐步退出,并促使行业更加重视资金安全、风险控制、信息透明和业务边界。互联网平台涉金融业务的集中整顿,加速了部分平台互助业务的退出;这一过程既反映了监管环境变化,也暴露出部分平台在商业模式、风险控制和业务定位方面的问题。
监管在整顿平台涉金融业务过程中,确实对网络互助提出了"有证驾驶"的合规要求,而网络互助至今尚无明确的监管主体与牌照路径。这是我们面临的真实处境,本白皮书不回避。但"尚无牌照路径"与"被认定为非法"是两回事:前者是专门监管规则和牌照路径尚未明确的制度不确定状态,后者是对行为性质的否定评价。截至本白皮书发布之日,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开监管文件并未将"网络互助"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直接规定为非法活动。但监管部门长期关注以网络互助名义变相从事保险业务、非法吸收资金等行为。因此,对网络互助是否涉及违法风险,不能脱离具体业务模式、资金安排和运营方式作笼统判断。2026年通过的《医疗保障法》将"医疗互助"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范畴,为医疗互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补充机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互联网平台互助模式均自动获得经营许可。
3. 关停潮说明了什么,不说明什么
- 无序扩张必然回归理性。300多家平台一哄而上的野蛮生长不可持续,行业需要优胜劣汰。
- 前置收费模式存在根本缺陷。形成资金池的平台天然带有金融风险,与互助"事后分摊"的本质相悖。
- "流量+保险转化"模式不适合互助。将互助作为获客工具,偏离了互助互济的初衷。
- 监管缺位是行业最大的风险。没有规则的比赛,出局是迟早的事。
- 宏观环境变化加速了行业出清。2020年底起国家对互联网平台无序扩张、违规涉足金融业务的集中整顿,使非主业的互助计划加速退出——这一背景解释的是"谁在关停",而非否定互助本身。
- 关停的是经营不善的平台,不是互助机制本身。平台退出反映的是具体经营模式的问题,需要区分"平台失败"与"机制否定"这两个不同层面。
- 关停潮恰恰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经阶段。泡沫挤出后,留下的是真正专注互助、坚守合规运营的专业平台。
- 事后分摊模式展现出不同的风险特征。实践表明,事后分摊模式在资金形成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不同于前置收费模式的特点,为网络互助持续运行提供了一种可探索的路径。但这一模式同样面临逆选择、规模稳定性和长期可持续性的考验。
- 巨头退出不等于国家否定互助。互联网巨头关停互助计划,主因是"偏离主业"与平台涉金融业务的合规整顿;同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仍明确提出"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医疗保障法》更将"医疗互助"写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范畴。
4. 关停后的善后与行业新生
值得关注的是,多数关停平台在退出时采取了负责任的善后措施:相互宝宣布关停后,三期分摊金全部由平台承担(预计支出约30亿元),并为7500万成员提供转保方案;水滴互助为会员免费投保一年期健康险;轻松互助对关停前确诊的会员仍提供合理救助。这些善后举措表明,即使平台退出,互助的契约精神仍在发挥作用。
关停潮之后,行业并未消亡,而是进入了一个更加理性的发展阶段。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2024年新修订《慈善法》及相关管理办法施行,行业规范化进入新阶段;2026年8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十五五"规划将医疗互助纳入多层次保障协同发展的整体格局;2026年8月28日《医疗保障法》正式通过,第十八条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医疗互助等",医疗互助首次获得国家法律确认。上述政策变化为医疗互助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方向,也意味着互联网平台互助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身治理并积极回应未来监管规则。
合情 —— 合乎民情,回应真实社会需求
1. 补充多层次医疗保障的现实缺口
我国基本医保覆盖面虽广,但大病保障仍有不足。商业重疾险保费高昂,大量中低收入人群无力承担。蚂蚁集团研究院2020年5月发布的《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基于相互宝成员问卷调研,有效样本58,721份)显示:
这些数据至少说明,在网络互助发展的高峰期,其参与者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收入相对有限、商业保险覆盖不足的人群。
2. 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重大疾病是导致部分家庭经济负担加重、甚至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因素之一。据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研究院测算(2020年李克强总理两会记者会引用),我国约有6亿人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一旦遭遇重大疾病,数十万元的治疗费用足以让一个家庭陷入绝境。网络互助以极低的参与成本(年均分摊通常在数十元至数百元),为这些家庭提供了一道力所能及的风险屏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网络互助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覆盖面发挥拾遗补缺作用;二是对无力购买商业健康险人群发挥补充保障作用;三是对重大疾病带来经济困境的家庭具有经济补偿作用。
3. 满足带病人群的保障需求
我国慢性病患者约3亿人,其中65岁以下人群慢性病负担占50%。根据商业医疗险、重疾险的投保要求,该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不符合投保条件或有除外责任。部分网络互助计划曾针对特定健康状况人群设计相应的互助安排,为传统商业保险覆盖不足的人群探索了另一种风险共济路径。但这一模式同时面临更高的逆选择和可持续性风险,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准入、观察期和风险控制机制。
4. 弘扬互助共济的社会文化
网络互助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传统互助理念与互联网技术结合,降低了互助参与的门槛和成本,使陌生人之间的互助成为可能。这不是单向的慈善施舍,而是双向的风险共担——每一个参与者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为自己建立了保障。
"如果说传统的慈善注重单向度的'给予',现代的公益则强调双向度的'参与'。它通过'助人自助'的公益理念,将松散的社会成员打造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和关系共同体,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一种民间支点。"
合理 —— 运行逻辑具有现实基础,但必须接受风险约束
1. "事后分摊"模式:降低长期预收资金池风险
网络互助的主流模式是"事后分摊":社员0元加入,不预缴费用;只有当互助事件发生时,才由全体社员小额均摊。这一模式能够显著降低长期预收资金形成大规模资金池的风险,但并不意味着资金流转过程中不存在短期资金停留或管理风险。
这与P2P网贷等存在大规模资金池的金融模式有着本质区别。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课题组在2020年指出,"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这一批评指向的是前置收费模式,而非事后分摊模式。
需要客观说明的是,事后分摊模式并非完全没有资金安全问题——分摊款从社员账户划入专用账户、到拨付给受助人之间存在时间差,资金会在账户中短暂停留。因此,真正的解决之道不是宣称"零风险",而是通过专户存放、定期公示流水、接受外部审计等制度,尽可能使这段停留期的资金处于可核验、可监督状态。这也正是本白皮书第四章所倡导的透明机制的意义所在。
| 对比维度 | 事后分摊模式(行业主流) | 前置收费模式(已基本淘汰) |
|---|---|---|
| 资金流向 | 事件发生后社员直接分摊至受助人 | 社员预先充值,平台形成资金池 |
| 资金沉淀风险 | 原则上不形成长期预收资金池,但仍存在短期结算资金管理风险 | 存在资金池,有跑路风险 |
| 平台角色 | 信息撮合与审核服务方 | 资金归集与管理者 |
| 社员成本 | 仅在发生互助时分摊,无预付压力 | 需预付费用,存在资金占用 |
2. 观察期制度:防范逆向选择
网络互助平台通常会设置观察期(又称等待期),具体期限因互助计划而异。社员加入后须满足相应观察期要求,方可取得约定的互助资格。这一制度有助于降低临时加入、短期获取互助资格等逆向选择风险,但不能完全消除健康信息不对称和逆选择问题。
3. 第三方审核与公示制度:保障案例真实性
较为成熟的网络互助平台通常会建立案件审核、公示和监督机制,例如:
- 平台初审:审核社员身份、观察期是否届满、确诊医院是否符合标准
- 第三方独立调查:由独立第三方调查公司/公估公司全面审核是否带病入社、是否真实患病
- 全员公示:受助人信息公示在透明频道,接受全体社员监督举报
- 银行打款公示:转账记录和签收记录公开可查
这一多层次审核、公示和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互助案件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降低欺诈和错误给付风险。
4. 管理费机制:应当透明并避免利益冲突
网络互助平台通常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维持案件审核、技术运营、人员服务等日常运营。管理费率、计算方式和具体用途应当向成员充分披露,并与互助资金严格区分。
网络互助平台通常不以自有资金承担保险式刚性兑付责任,互助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分摊。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与社员之间天然不存在利益冲突。平台如果按照互助金额、成员规模或其他指标收取管理费,就更需要公开收费规则、关联关系、审核机制和重大利益冲突,避免平台经营激励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性。
5. 社区治理与裁决机制
部分领先平台已引入社区治理机制。例如康爱公社在2026年上线了"社员裁决团"制度——当互助案例出现争议时,由社员代表组成的裁决团进行投票判定,而非由平台单方面决定。这一机制将争议处理权交还给社员群体,进一步增强了互助体系的公正性。
合规 —— 政策价值已被确认,具体模式仍需依法规范
1. 国家政策持续确认医疗互助的制度价值
网络互助并非“法外之地”,其运营同时受到《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刑事法律及相关监管规则的约束。近年来,多项中央层面的政策和法律持续提及“医疗互助”,并确认其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价值;但对“医疗互助”这一上位概念的支持,不等于所有互联网平台互助模式均自动取得行政许可或当然合法。
| 时间 | 文件 | 发布机构 | 相关表述 |
|---|---|---|---|
| 2020年3月 |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
| 2021年5月 |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 | 人民日报 | "引导网络互助更好造福社会" |
| 2021年9月 |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国办发〔2021〕36号) | 国务院办公厅 | 专设第(八)节"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更好发挥医疗互助"低成本、低缴费、广覆盖、广受益"的优势,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互助发展;规划第三部分并明确"鼓励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协调发展" |
| 2021年11月 |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
| 2025年6月 | 《医疗保障法(草案)》一审稿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附则规定: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依照《保险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医疗互助首次进入国家立法层面 |
| 2026年8月19日 | 《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 | 国家医保局 | "构建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医疗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功能协同、衔接互补、共同发展的综合保障格局"——继"十四五"后再次将"医疗互助"写入五年规划(该规划提及的"职工医疗互助"由工会组织、单位统一参加,与互联网平台互助不可等同;此处"医疗互助"为上位概念) |
| 2026年8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医疗互助正式写入国家法律;第五十四条:医疗互助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正式版不再点名援引《保险法》《慈善法》,为专门监管规则保留立法空间) |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是网络互助行业最重要的政策里程碑。这份由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文件,首次在中央层面将"医疗互助"明确列为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并列。这意味着医疗互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补充机制,其政策定位已经更加明确。但需要特别指出,"医疗互助"是一个上位概念,网络互助只是其中可能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不能据此推导出所有互联网平台互助模式均已获得明确的经营许可。
202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国办发〔2021〕36号),专设第(八)节"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这是国家医保五年规划中首次为医疗互助单设章节。规划明确"更好发挥医疗互助低成本、低缴费、广覆盖、广受益的优势,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互助发展",并在第三部分提出"鼓励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协调发展"。这一表述的意义在于:国家不仅承认医疗互助的地位,还正面概括了它的四项优势——低成本、低缴费、广覆盖、广受益,这与网络互助的实践特征高度吻合。
2026年8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进一步将医疗互助写入国家五年规划。规划提出"构建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医疗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功能协同、衔接互补、共同发展的综合保障格局"。继"十四五"规划后,国家再次将医疗互助写入医保五年规划,并将其置于多层次保障协同发展的整体格局之中。
关于概念范畴的说明:该规划在提及具体形态时使用了"职工医疗互助"的表述。需要如实说明:职工医疗互助(由工会组织、以单位为单位统一参加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与网络互助这类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平台互助,在组织主体、参加方式和覆盖人群上并不相同,不宜直接等同。但规划同时提出构建"……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功能协同、衔接互补、共同发展的综合保障格局"——此处使用的"医疗互助"是涵盖各类医疗互助形态的上位概念,网络互助与这一上位概念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但具体是否属于相关政策所称“医疗互助”及如何适用,仍需结合组织主体、参与方式、资金安排和监管规则判断。
2026年8月28日《医疗保障法》正式通过,标志着医疗互助从政策支持走向法律确认。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医疗互助等"的表述,是医疗互助被国家法律(而非政策文件或草案)明确写入并鼓励。从2020年政策层面的"支持""规范",到2026年法律层面的"鼓励发展",国家对医疗互助的态度不断升级——这一立法进程对网络互助行业意义重大:它意味着医疗互助的制度位置进一步明确,不宜再简单以“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概括;但互联网平台互助仍缺少统一、专门的准入和持续监管规则。但对于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平台互助而言,具体组织形式、资金安排、平台责任及监管边界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2. 司法实践的法律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在具体纠纷中对网络互助相关法律关系作出判断,为行业理解平台责任、规则效力和成员权利义务提供了参考: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网络互助纠纷案(2020年)中认定:网络互助是吸纳了民间互助共济行为、原始保险诸多理念和运营模式后产生的"新型网络互助合同关系";平台受会员委托对互助计划进行管理,会员才是互助金的支付主体。
已有部分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将二者关系认定为合同关系:根据平台规则判断各方权利义务,而非认定为保险合同关系。平台仅承担审核互助申请、发起互助、核算分摊金额、划拨互助金等义务,互助金来源于同一互助计划的全体会员,平台不对互助金承担刚性兑付义务。
部分公开案件显示:法院可能根据平台规则、协议内容和实际运营方式,将平台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互助金是否由平台承担、平台承担何种责任,仍应以具体案件事实和合同内容为准。
这些个案表明,司法实践已经开始通过合同关系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则处理网络互助纠纷。但个案裁判并不等于已经形成统一的行业法律定性。
3. 监管框架的逐步完善
网络互助行业确实经历过监管空白期。但近年来,监管框架正在逐步完善:
- 2016年:保监会发布专项整治通知,划清互助与保险的界限,清除违规平台
- 2020年:全国两会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体系
- 2024年:新修订《慈善法》施行,公益慈善领域法治化推进(注:网络互助本身不受《慈善法》调整,但其透明度与信息披露规范可供行业参考)
这一监管演进过程说明,国家并非否定网络互助行业,而是在引导其走向规范化。监管介入本身说明,政策关注点正在从简单的禁止或放任,逐步转向对具体业务模式进行风险识别和规范。
4. 行业初心与社会价值
网络互助行业中部分平台的创立,与创始人亲历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压力、希望回应现实保障需求有关。这一背景有助于解释行业早期形成的社会动因,但评价一个平台是否合规,最终仍应回到其实际业务结构、资金安排、宣传方式、平台责任和持续经营机制,不能仅依据创立动机作出判断。
6.1 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不能只看名称,应看风险承担结构
商业保险
- 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 保险公司承担刚性赔付义务
- 需持保险牌照,受银保监会监管
- 保费由精算定价,预先收取
- 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网络互助
- 风险不转移,由全体社员共担
- 平台不承诺刚性兑付
- 通常不以保险人身份承担保险合同责任,但具体监管属性应结合实际业务判断
- 事后分摊,无精算定价
- 平台可以按照公开规则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其收费方式、用途及利益关系应充分披露
相互保险
- 持牌保险机构,受保险法调整
- 会员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
- 承担保险责任和刚性赔付
- 需满足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
- 受银保监会严格监管
| 比较维度 | 商业保险 | 网络互助 |
|---|---|---|
| 风险承担主体 | 保险公司 | 互助计划成员共同承担 |
| 责任来源 | 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则 | 社员规则及平台协议 |
| 资金形成 | 通常预收保费 | 原则上事后发生事件后分摊 |
| 给付责任 | 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责任 | 按互助规则由成员共同分摊 |
| 给付确定性 | 按保险合同约定 | 通常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
| 平台角色 | 风险承担者 | 组织、审核、信息及技术服务者 |
| 监管逻辑 | 保险监管 | 目前缺乏统一的专门监管框架 |
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在风险共济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但二者在风险承担方式、资金形成方式、责任来源和组织关系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正因为二者存在一定功能上的接近,网络互助更需要明确业务边界和适当监管。
同时,平台不是保险人并不意味着平台没有责任。平台仍可能基于成员规则、服务协议、案件审核、资金代收代付、规则变更、个人信息处理等行为承担相应民事或监管责任。行业合规的重点,不应只是证明“平台不承担保险责任”,更应主动说明平台究竟承担哪些管理和保护义务。
2016年保监会专项整治的重要目的,是识别并纠正以网络互助名义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因此,更稳妥的判断不是“网络互助天然不是保险”,而是根据谁承担风险、是否承诺确定保障责任、资金如何形成以及平台实际角色等因素,区分真正的成员互助与实质保险经营。
2015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明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2016年保监会第241号文进一步要求:网络互助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风险保障责任或诱导消费者产生保障赔付预期。
这些监管文件说明,互助计划与持牌保险存在重要区别,同时也明确提示:不得以互助名义实质开展需要保险许可的业务。网络互助中的成员规则、平台协议和服务行为,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则分析,但这并不当然排除其他监管法律的适用。
6.2 网络互助与非法集资:应按具体要件和资金事实判断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现行司法规则关注的并非单一的"是否形成资金池",而是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以及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情形。因此,判断网络互助是否涉及非法集资风险,需要结合具体的资金安排、宣传方式、参与规则、平台控制程度及实际业务模式综合判断:
| 对比维度 | 典型非法集资风险 | 规范的事后分摊型网络互助 |
|---|---|---|
| 资金目的 | 面向公众筹集资金并由组织者控制使用 | 发生互助事件后履行成员间分摊义务 |
| 回报方式 | 可能承诺还本付息或固定回报 | 不以投资收益为目的 |
| 资金控制 | 资金由募集者集中控制使用 | 原则上按照具体互助事件定向使用 |
| 资金形成 | 通常存在持续募集或预收 | 事件发生后按规则分摊 |
| 核心风险 | 资金募集、控制及兑付风险 | 规则执行、逆选择及资金管理风险 |
| 法律判断 | 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风险 | 仍需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判断 |
非法集资的判断需要综合考察是否未经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否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等法定要素。采用事后分摊机制、原则上不预收大额互助费用、不承诺收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在不存在公开承诺回报、持续吸收资金并长期集中控制等特征,且确实按照公开互助规则运行的情况下,其业务结构与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模式存在明显区别。但最终是否构成相关违法行为,仍应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监管文件曾重点提示前置收费、资金沉淀、挪用和变相融资等风险。事后分摊能够降低部分风险,但并不能因此当然排除非法集资或其他资金违法风险,仍应以实际资金流、控制关系和运营行为为准。
6.3 网络互助 ≠ 传销
传销通常具有收取入门费用、发展层级关系、按照发展人员数量或业绩计酬等特征。规范运行的网络互助如果不存在这些安排,与典型传销模式存在明显区别:
- 社员加入无需缴纳入门费(0元加入)
- 社员之间无上下线层级关系
- 平台不以发展人数为计酬依据
- 管理费按互助金额固定比例收取,与拉人头无关
- 社员分摊的款项直接流向受助人,不经过层级分润
6.4 网络互助 ≠ 慈善捐赠
网络互助与慈善捐赠虽然都涉及资金转移,但本质不同:
- 慈善捐赠是单向的、无对价的赠与行为,捐赠人不获得保障回报
- 网络互助是双向的、有对价的风险共担契约——社员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为自己建立了互助权利
- 慈善捐赠受《慈善法》调整,网络互助涉及的成员权利义务,原则上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则进行分析;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互助已经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专门法律制度
因此,不宜用一个既有法律标签概括所有网络互助。不同平台在风险承担、资金安排、收费方式和平台责任上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对于以成员共同规则、事后分摊为核心的互助模式,可以依据成员规则、平台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则分析其权利义务;同时,还应接受个人信息保护、资金安全以及可能涉及的保险、金融等相关法律规则检验。当前行业仍缺乏完整、统一的专门监管制度。
大病互助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基于社群共济原理的医疗费用分摊模式广泛存在,且在多国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些国际经验为理解网络互助的社会价值、制度逻辑与合规发展提供了重要参照。
7.1 美国:医疗费用分摊部(Health Care Sharing Ministries, HCSMs)
美国的医疗费用分摊部(HCSMs)是一种区别于商业保险和政府医保的特殊互助模式,运作方式与中国网络互助高度相似。
- 成员基于共同信仰或价值观自愿加入
- 每月缴纳固定金额的"分摊费"
- 当成员产生医疗费用时,由全体成员分摊支付
- 在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框架下,符合特定条件的HCSM不被作为传统健康保险监管,部分州通过专门立法给予相应豁免或制度安排;各州具体规则存在差异
- 2010年《平价医疗法案》(ACA)明确豁免HCSMs成员的联邦个人强制参保义务;在此之前,自1994年起已有约10个州通过州法给予豁免
- 截至目前,约30个州已通过州法确认HCSM不属于保险,为其提供了州法层面的"安全港"
- 规模:据行业联盟统计,其成员约65万人(2026年1月数据);另有监管口径估计全美参与人数约170万
HCSMs的存在说明:不以传统保险形式运作的医疗费用互助分摊模式,在一些法域存在制度容纳空间。美国部分州的立法者选择将其作为独立于保险监管框架之外的特殊模式予以认可,而非取缔。这一制度经验说明,医疗费用互助在不同国家可以采用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制度安排,也说明互助机制可以通过专门立法或特殊监管规则获得制度空间。其主要价值在于为中国未来完善网络互助制度提供参考,而不能直接替代中国自身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CRS)的报告也指出:HCSM本身并不当然符合联邦健康保险的各项要求,联邦层面主要是在个人强制参保义务上给予豁免,各州对HCSM的监管态度亦存在差异(约30个州立法豁免,其余州未明确豁免)。因此,HCSM的法律状态更准确的表述是"被容忍并有限度承认",而非"获得完整法律授权"。
7.2 日本:共济制度
日本的共济(共済)制度历史悠久,包括农业共济、生活共济、县民共济等多种形式。这些共济组织由地方政府或行业团体发起,成员缴纳少量"共济金",遭遇疾病、灾害等风险时获得给付。
日本共济制度的核心特征与中国网络互助高度一致:
- 成员自愿加入,缴纳小额费用
- 共济金由组合统一管理,在成员间统筹使用,其资金运作受对应协同组合法规范,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监管框架不同
- 给付金额不确定,取决于实际发生情况
- 受《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等法律保护,而非《保险业法》调整
日本通过专门立法为共济制度设定了独立的法律框架,既不将其纳入商业保险监管,也不否定其合法性。这一立法路径为中国网络互助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互助模式需要的是专属的法律框架,而非被塞入不适用的既有框架中否定。
7.3 国际经验总结
综观各国实践,医疗费用互助和成员共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实践。从美国、日本等不同实践可以看到,各国对于医疗互助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安排:有的通过专门法律,有的通过监管豁免或特殊规则予以容纳,也有的实施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国际经验真正值得借鉴的,不是某一种具体模式,而是如何在社会互助需求与消费者保护、资金安全、风险控制之间建立平衡。具体而言:
- 合情:医疗费用互助分摊模式回应了部分人群的医疗费用共担需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作为商业保险或政府保障之外的补充性安排
- 合理:成员共担风险具有现实制度基础,但其可持续性取决于准入、风险控制、资金治理和成员规模等条件
- 合规:美国、日本等地通过豁免、专门立法或特殊监管规则为部分互助形态提供制度空间,但不同法域的规则差异很大,不能据此推导中国具体平台的合法性
中国正在从长期缺乏专门规则的状态,逐步走向政策定位更加明确、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的新阶段。2026年通过的《医疗保障法》将医疗互助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范畴,为未来建立更加明确的网络互助监管制度提供了法律和政策基础;但具体互联网平台互助的监管边界、准入条件和平台责任仍有进一步明确的空间。
8.1 行业面临的挑战
我们不会回避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客观而言,网络互助行业仍面临以下挑战:
| 挑战 | 现状 | 解决方向 |
|---|---|---|
| 法律定性待统一 | 各地法院对网络互助法律关系认定尚不完全一致 | 推动立法或司法解释统一定性 |
| 监管框架待完善 | 网络互助平台专门监管细则尚待出台 | 主动拥抱监管,配合制定行业标准 |
| 公众认知待提升 | 部分公众仍将网络互助与保险、非法集资混淆 | 加强公众教育,提升行业透明度 |
| 关停潮遗留的信任危机 | 2020-2022年间10余家平台关停(含相互宝),公众对网络互助可持续性产生疑虑 | 以合规运营平台的长期实践重建公众信心,推动监管框架落地 |
| 资金管理待规范 | 部分平台仍在探索银行存管等更规范的资金管理方式 | 推动银行存管合作,建立行业标准 |
| 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 互助业务通常涉及身份、健康、疾病诊断等敏感个人信息 | 严格落实最小必要、单独同意、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和数据泄露应急机制 |
8.2 行业发展趋势
趋势一:监管常态化
2026年8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十五五"规划提出构建"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医疗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功能协同、衔接互补、共同发展的综合保障格局",将政策从原则鼓励推向体系协同。2026年8月28日《医疗保障法》正式通过,第十八条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医疗互助等",医疗互助获得国家法律确认。未来,针对互联网平台互助是否建立专门准入、资金监管、信息披露和退出规则,仍有待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行业更现实的发展方向,是从依赖政策解释转向可验证、可执行的规则治理。
趋势二:平台专业化
大型互联网巨头退出后,留下的多是专注网络互助多年的专业化平台。这些平台具有更深的行业积累、更成熟的风控体系和更忠实的社员群体。行业正在从"流量驱动"转向"专业驱动"。
趋势三:透明度标准化
部分领先平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透明度体系。未来,行业有望形成统一的透明度标准,包括资金公示规范、案例审核流程标准、社员监督渠道要求等,推动全行业提升透明度水平。
趋势四:与多层次保障体系深度融合
2026年8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十五五"规划提出构建"基本医保与商业医疗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功能协同、衔接互补、共同发展的综合保障格局";2026年8月28日《医疗保障法》正式通过,第十八条将医疗互助与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并列,明确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多层次健康保障组成形式。网络互助与多层次保障体系的融合正在从政策方向变为具体路径。
8.3 行业呼吁
一、呼吁公众理性认识网络互助。规范的成员互助模式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应向成员承诺保险式刚性兑付;其具体法律和监管属性仍应根据实际业务结构判断。在规则明确、运行透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网络互助可以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种补充性探索。
二、呼吁监管层尽快出台专门细则。网络互助平台的专门监管细则尚待完善。明确监管框架将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三、呼吁行业自律。合规运营的平台应联合起来,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清除违规平台,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四、呼吁社会给予理性评价空间。网络互助仍处于制度探索阶段。长期运营实践可以说明社会需求真实存在,但不能替代对资金安全、平台责任、规则公平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视。
8.4 网络互助未来最需要解决的,不是"要不要存在",而是"如何规范发展"
网络互助发展至今,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已经发生变化。
早期行业讨论的核心问题是:"网络互助有没有社会价值?"随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医疗互助被国家政策持续关注,这一问题已经逐渐得到回答。
今天更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样的网络互助值得鼓励?什么样的模式应该被限制?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社员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我们认为,未来网络互助行业至少应建立以下基本原则:
- 第一,资金安全原则。不形成与互助目的无关的长期资金池,严格区分互助资金与平台经营资金。
- 第二,信息透明原则。互助规则、案件审核、分摊计算、资金流向和平台收费均应向社员充分披露。
- 第三,业务边界原则。不以互助名义变相经营保险、吸收公众资金或开展其他需要特别许可的金融业务。
- 第四,风险共担原则。明确互助不是刚性兑付产品,参与者应充分理解互助金额、分摊金额和互助责任具有不确定性。
- 第五,公平参与原则。平台不得利用信息优势损害社员利益,不得通过不透明规则选择性处理互助案件。
- 第六,平台退出责任原则。平台经营困难或者终止业务时,应提前制定会员权益保护和善后方案。
- 第七,适度监管原则。对网络互助不宜简单套用商业保险监管框架,也不应长期缺少明确、统一的专门监管规则,而应建立与其风险特征相适应的监管规则。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网络互助不是凭空产生的产物。它诞生于一个普通人因家人患癌而感到绝望的时刻,成长于数千万中低收入人群对大病保障的迫切需求之中,成熟于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政策框架之内。
它合情——因为它回应了真实的社会需求,为最脆弱的群体提供了一道力所能及的保障。
它合理——因为成员事后分摊具有清晰的风险共担逻辑,并能够降低长期预收资金形成大规模资金池的风险;但其持续运行仍取决于逆选择控制、案件审核、资金治理、规则公平和成员规模等条件。
它需要走向合规——国家政策和《医疗保障法》已经确认“医疗互助”的制度价值,部分司法案件也为网络互助合同关系和平台责任提供了参考;但政策支持不等于具体互联网平台自动合法,行业仍需要在准入、资金安全、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变更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建立更清晰的制度边界。
15年来,网络互助行业累计帮助了大量大病家庭,也暴露出平台退出、资金治理、逆选择和监管边界等现实问题。未来不应简单把网络互助整体等同于保险、慈善或非法集资,也不能因为其名称是“互助”就天然排除相关法律监管;更合理的方向,是按照实际风险和业务结构进行分类判断与规范。
一个承载真实互助需求的制度,值得被认真研究、规范治理,并在风险可控、权责清晰的前提下探索长期发展空间。
康爱公社认为,网络互助不应该寻求监管的豁免,而应该寻求适合自身特点的监管。
我们不主张以"互联网创新"为理由回避监管,也不认为网络互助可以天然游离于保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之外。
我们主张的是:监管应当尊重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在风险承担方式、资金形成方式和组织关系上的差异,在保护社员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为真正以互助为目的的平台留下合理的发展空间。
网络互助需要的不是一张"免检通行证",而是一套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规则。
只有规则明确,真正长期主义的互助平台才能留下来;只有平台接受约束,社员才能真正建立信任;只有行业建立透明、审慎的制度,网络互助才能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真正有价值的补充。
本白皮书旨在从行业整体视角讨论网络互助的社会价值、制度逻辑、法律边界与规范发展方向。文中政策、法律、行业数据及案例主要来自公开渠道;相关内容用于行业研究和观点表达,不构成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替代监管机关、司法机关针对具体事实作出的认定。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监督、讨论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