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宪法法院第 32/PUU-XVIII/2020 号判决撤销了 2014 年第 40 号保险法第 6 条第 1 款;这一法律空白如何影响互助保险机构机关刑事责任的归属,既有研究尚未回答,构成本文的研究缺口。作者采用规范法学研究方法(法条、概念与哲学进路),把 1945 年宪法第 28D 条第 1 款的「法确定性」分析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替代责任法理相结合,评估互助保险特殊治理结构下刑事责任的宪法正当性。其创新在于提出以「互助保险是保单持有人自有机构」为前提重构刑事责任的宪法模型,而非直接套用传统公司责任理论。研究指出:缺乏明确法律规范不仅损害法确定性与保单持有人的宪法权利保障,也因刑事问责失去清晰法律基础而造成结构性不公;印尼需通过立法改革为互助保险治理确立明确的刑事责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