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6抗癌公社发起了NO.11、NO.12起 & 爸妈公社NO.2互助公示,如无异议,将于2016.08.01—08.31为其发起资助。
❶
社员姓名:李娟(下文尊称“李女士”)
年龄:39岁
所患疾病:深度昏迷
入社时间:2015.09.10,2016.03.09度过观察期
审核结果:符合抗癌公社互助条件
❷
社员姓名:李建建(下文尊称“李先生”)
年龄:31岁
所患疾病:甲状腺癌
入社时间:2015.5.28 ,2015.11.24度过观察期
审核结果:符合抗癌公社互助条件
❸
社员姓名:罗展鹏(下文尊称“罗先生”)
年龄:83岁
所患疾病:胃癌
入社时间:2014.10.26,2015.10.26度过观察期
审核结果:符合抗癌公社之爸妈互助社互助条件
李娟概况:
1976.06.23生,户籍山东省肥城市,2016.06.09在家屋顶晾晒麦子不慎从高处坠落,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目前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经第三方上海众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如下核查:
▣ 2016.07.01,调查人员致电李女士丈夫王先生了解事故情况。事故前,李女士未住过院,平素体健,没有购买社保,只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2016.07.07,前往泰安市中心医院了解情况,李女士之前没有住院的情况,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情况:高处坠落伤,休克…于2016.06.10至今住院治疗;
▣ 2016.07.08,前往肥城矿业中心医院了解情况,入院记录载:患者发病以来,深度昏迷,目前患者病情危重。2016.06.10患者家属要求转入泰安市中心医院;
▣2016.07.10,前往肥城市石横镇前一村了解情况 。邻居反馈,李女士出事前身体健康,平常没听说有什么病,出事当天听到李女士家里有动静,赶过去时已经掉到地上;
▣ 网查伤者新农合信息,无医疗报销记录
结合病历资料及调查结果,上海众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抗癌公社第11起受助案例李女士案件保障责任分析如下:
❶根据重疾保障7.2内容,伤者就诊医院必须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经查该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符合保障计划约定要求。
❷伤者在加入抗癌公社之前和观察期内未发现有重疾保障6中不予提供资助的情形。
❸患者因意外伤害导致休克,昏迷程度达到GCS 3分,目前在ICU持续治疗时间已超1个月,并且在调查中未发现其有酗酒或药物滥用情况。故其病情符合重大疾病之深度昏迷的定义。
李建建概况:
1984.08.02生,户籍江苏省镇江市,李先生于2016.05.29在镇江市中医院体检时发现右侧甲状腺占位为进一步诊治,前往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复查,门诊以“右侧甲状腺占位”收住入院。2016.06.13病理诊断:(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
经第三方上海众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如下核查:
▣ 2016.06.22,调查人员致电李先生了解情况。李先生在镇江中医院体检之前都没有发现甲状腺有问题,而且身体也没有什么异常状况,直到体检时才发现甲状腺有问题;
▣ 2016.06.30,调查人员抵达镇江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调取被调查对象李先生的社保报销记录,并未查询到之前的住院记录;
▣ 2016.07.05,前往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了解情况,通过输入李先生信息查询没有在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 2016.07.05,前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了解情况,查询到调查对象李先生只有2016.06.02-2016.06.04住院治疗记录;
▣ 2016.07.05,前往镇江三五九医院了解情况,未查询到调查对象李先生有住院治疗记录。
▣ 2016.07.06,前往镇江第四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四院)了解情况,查询到调查对象李先生只有2016.06.06-2016.06.16日住院治疗记录。
因李先生在度过观察期后半年内首次确诊,抗癌公社采用最高级别核查标准,委托两家审核机构联合审核,保证案例的真实性。经第三方深圳市优智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如下核查:
▣ 2016.06.26至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记录核查,李先生既往身体健康,于一周前体检时发现右侧甲状腺占位,就诊于镇江市中医院为进一步诊治,2016.06.06,前往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门诊以“右侧甲状腺占位”收住入院;
▣ 2016.06.27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门诊记录核查,未查询到互助成员李先生住院病史记录;
▣ 2016.06.28至李先生居住地周边医院排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无李先生住院记录及本次相关疾病就诊记录;
▣ 至商业保险公司排查,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平安人寿等均无李先生投保及理赔记录。
▣ 至镇江市社保管理中心核查,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2016.05.31(门诊)及2016.06.03因甲状腺肿物(住院),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2016.06.06至2016.06.16(住院)因甲状腺癌。
▣ 梅斯医学网查询,李先生出院诊断: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3.1.1 恶性肿瘤的定义。
结合病历资料及调查结果,上海众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抗癌公社第12起受助案例李先生案件保障责任分析如下:
❶根据重疾保障7.2内容,患者就诊医院必须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经查患者确诊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符合保障计划约定要求。
❷患者就诊后为确诊病情进行了超声、CT、免疫组化等多种治疗(检查)方式对病情进行确认。
❸根据重疾保障6.3、6.4内容,未发现患者有不予提供资助的情形,在加入前及观察期内未发现患有上述疾病,且该疾病符合保障计划11.6中低度恶性肿瘤定义。
深圳市优智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估结论为:
❶互助成员李先生于2016.06.06至2016.06.16因“一周前体检时发现右侧甲状腺占位”在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属实。
❷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属实。
❸李先生于2016.06.13首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病理诊断:(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直径0.3cm。
❹李先生职业为江苏联盟****有限公司软件开发的高级项目经理。
❺调查未发现李先生加入前及观察期内确诊为重大疾病的证据材料。
罗展鹏概况:
1933.02.12生,户籍广东省深圳市,2016.04.06,互助成员罗先生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04.18经病理检查首次确诊:胃癌。后于2016.05.28日再次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直采用保守治疗。2016.06.01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死亡。
经第三方深圳市优智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如下核查:
▣ 2016.06.07,面访罗先生女儿罗女士核实相关情况,其自诉:罗先生既往身体健康,无疾病住院史。2016.03初因胃部不舒服在广东省江门市中心医院门诊胃镜检查提示“胃炎”,2016.04.18经病理检查首次确诊:胃癌。2016.06.01因消化道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2016.06.20,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记录核查,第一次住院记录,2016.04.06;
▣ 2016.06.25,至江门中心医院就诊记录核查,经工作人员配合查询,未查询到互助成员罗先生住院病史记录;
▣ 2016.06.25,至罗先生居住地周边医院排查,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等无罗先生既往异常就诊记录;
▣ 2016.06.06,走访中国人保寿险深圳分公司,罗先生既往在人保寿险江门支公司有投保记录,失效且无理赔记录。
▣ 商业保险公司排查,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平安人寿等均无罗先生投保及理赔记录。
▣ 2016.06.17,经调查人员走访深圳市社保管理中心核查,罗先生2000.01.01-2016.06.02无诊疗报销记录。
▣ 2016.06.20,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核查,核实罗先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实。
结合病历资料及调查结果,深圳市优智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抗癌公社爸妈互助社第2起受助案例罗先生案件保障责任分析如下:
❶互助成员罗先生于2016.04.06至2016.05.27因“胃癌”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属实。
❷出院诊断:1.胃癌综合治疗后(T3N1M1,Ⅳ期);2.消化道出血;3.肝功能损害;4.房颤;5.贫血;6.呼吸循环衰竭。
❸罗先生于2016.04.18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理检查首次确诊(胃体)腺癌。
❹罗先生于2016.06.01因胃癌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死亡属实。
❺罗先生职业为退休人员,既往为畜牧局工程师。
❻深圳市社保局及各商业保险公司无理赔记录。
❼排查居住地医院,无罗先生住院记录和异常就诊记录。
❽调查无罗先生加入前及观察期内确诊为重大疾病的证据材料。
根据《抗癌公社社员公约》,申请人在公示期接受社员的监督,本公示期将于2016.07.31截止,如社员无提出异议,将于2016.08.01起为申请人发起资助,请社员仔细查阅披露的事件材料。
抗癌公社接受全体社员监督,但为了社员本人和家庭的尊严、及生活不被打扰,平台在微信公示内容中隐去了社员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如相关媒体及其他社员对事件详情需要了解更多或对公示有异议,可通过登录抗癌公社账户点击“公示”,了解具体、详细的透明化公示信息。
下面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也许,你也愿意一读
(点击下图,立即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