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疾年轻化,万一不幸大病
20几万人均摊30万资助金,
每人仅一两块钱爱心资助!
社区人数在不断增加,
均摊爱心资助额度不断减小!
如果你的一块钱能挽救一个家庭,
你会在意么?
如果别人一块钱就能挽救你的生命,
你会后悔当初没加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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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员需提供3名紧急联系人,并需告知紧急联系人在公社的权利和义务;
(2)如果无法联系到社员本人,我们会联系紧急联系人;
(3)当社员求助时,只有通过自己或这3名紧急联系人才能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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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员注册抗癌公社后即履行义务(权利还是观察期后获得),通过更频繁履行义务刷新,留下真实社员,获得接近精准的数字;
(2)如果社员在等待期发病,退还在公社的所有资助款。但其实等待期内社员的义务不会很多。
优点:使得留下来的社员将是真正的具有共同价值观的社员;帮助社员一开始就需要学习公社的各种操作。
弊端:会带来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
(还有有一个办法可以解决,就是要求社员预存一定金额,但这一方面有违规违法嫌疑,另一方面有违公社最低门槛保障的初衷。所以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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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40岁下半年、40岁以上1年的观察期。
(2)社员度过观察期后的1年内患病,获得受助权利总额三分之一的帮助;第2年内患病,获得权利总额三分之二的帮助;从第3年起,获得全部权利。
优点:这对入社的健康人的权益有利,使得带病入社即使混过了公社的审查,也无法获得更多帮助。同时,社员的权利跟在公社的年限与贡献做了挂钩,也是公平的。
弊端:观察期刚过即发病的社员,得到的受助会少。
(从另外的意义这也是公平的,他们在公社的贡献尚小,无法获得全部帮助也合情合理)
作为辅助,公社也会签约第三方审查公司做为辅助。关于本条,争议较大,可以去投票:http://club.kags.com/thread-59783-1-1.html
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全员分摊(包括等待期社员)
最近两次资助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经过数次社区交流、征求意见和投票,公社决定实施这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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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做法:
度过等待期后才会参与分摊(未成年人以0.5人参与计算分摊);
现在:
只要加入抗癌公社,如果有任务就参与分摊(未成年人以0.5人参与计算分摊);
如果在等待期不幸患病,返还所有支出;
实施的过度期:
考虑到之前注册的老用户可能不一定马上知道这个政策,公社会设置相应过度期,老用户如果在等待期内未支付分摊任务,将不会被退出,值到度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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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加入公社后经过半年或一年沉寂,忘了公社存在;
老政策会打击新社员参与互助的热情;
社员更简单直观的了解每人的分摊数额(受助人权利除以人数);
由于分摊基数增大,每次资助每人负担将在2元以下;
不断刷掉非真实用户,使用户数接近真实分摊数,使每次资助数额可能更加精确。
公社将实行新老划断原则,对新社员开始适用,同时某些政策也会设置过度期,使新老制度平滑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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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抗癌公社社员中癌症集中大规模爆发,每个人负担重之又重的时候,公社就不可持续了。
所以,看似美好的制度,不一定具有可持续性。提高互助金额到50万、100万,互助到终身、100岁,放宽加入门槛,这些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经不起时间的检验。
10年之后,如果每人每年需要资助别人几千元,还有多少人愿意留在公社?那些仍然愿意留在公社的人如果规模不够多,互助还能进行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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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必须从制度和规则上未雨绸缪,很多问题,非专业相关的社员不一定考虑到,但公社需要考虑到。百年公社的目的,就得对社员负责。
而且,要不断与社员沟通与反馈,未来公社可能出现的问题,相信很多人能够明白其中的一些道理。
而社员,也需要不断思考和学习,抗癌公社是一种权利,社员获得这个权利所愿意付出的义务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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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在抗癌公社一直帮助别人,假设一直未生病,到了某个年龄退出公社了或者权利变小了,不是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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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在2015年在抗癌公社帮助别人了200元钱,到年末,的确是失去了200元,但是得到了一种可能性(或权利),就是这一年中获得别人帮助的可能性。这个可能性,就值200元。
你在抗癌公社呆了20年,假设帮助了别人6000元,那这6000元就是你取得这20年受助权利的价格。
所以单从经济上说:不存在亏本的说法。
就看你认为这个权利值不值得这个价格,再决定进出公社的取舍。
公社的确可以提供终身的保障、更多保障,但是这会提高你每年支出的数额,即会提高你得到这个权利的价格。
这个道理希望所有社员都能理解,这才是正确的观念,太多人被误导,以致于得到还本和收益才认为是划算的,这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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