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教授再撰文:抗癌公社的社会学意义

张马丁先生建立“抗癌公社”以来,我一直是抗癌公社的粉丝。虽然抗癌公社当时订有入社最高年龄限制,我不具备入社资格,但我依然热心参与。后来抗癌公社专门成立“爱心社员”群组,我知悉后立即加入,并作为爱心社员参加过对患癌社员的捐助。我曾经写过文章说明抗癌公社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见拙文“医疗保险的重大创新–再赞抗癌公社”),指出如果把抗癌公社看成一种新形式的医保,则由于在抗癌公社内,投保社员将医保金直接付给受益的患癌社员,医保组织如医保公司和政府的医保管理机构自身消耗的成本将从现在占保费收入的30%以上降低到接近于零。实际上,由于参加抗癌公社的社员包括受益的患癌会员都不需要向抗癌公社缴纳任何费用、由于抗癌公社本身完全不接触在投保社员和患癌社员之间直接流动的金钱,所以对他们来说,保费100%地用于病人,医保组织的成本确实就是零。当然,维持和发展抗癌公社需要一定成本。不过,由于该成本原本就不高,估计不会达到在社员间流动的“保费”的1%,所以,这样的成本不难通过志愿者的工作、捐助和抗癌公社未来可能有的其他附加服务收费来补偿。

然而,对我来说,抗癌公社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创新:它同时是社会学意义上的重大创新。我在专业上虽然是一位经济学者并看到了抗癌公社的经济学创新,但更令我喜悦和鼓舞的,是抗癌公社的社会学创新,是它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助提供了一种崭新而可行的形式。我们知道,抗癌公社的特点是“直通医保”或“直通互助”,即投保或捐赠社员把保费或捐助(以下统称为资助)直接交给患癌社员。因此,资助社员知道自己的资助用在了谁的身上,获得资助的患癌社员知道自己从谁那里获得资助。比如我很清楚我上一次参加资助的患癌社员的情形。我知道自己的资助到达了患者手中,而且是百分之百地到达了患者手中,患癌社员可以用它支持自己的癌症治疗和生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抗癌公社和医保公司、医保管理机构的重大区别之一还在于,后两者仅仅报销患癌投保者的治疗费用,但抗癌公社的患癌社员可以把收到的资助用于自己的生活。)这样一种“直通互助”的方式充分表明,一方面,抗癌公社是能够吸引和容纳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亿社员的灵活的医保联合体,另一方面,抗癌公社又是能够提供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助的个人化服务的网络平台,因此,抗癌公社把人与人之间的互爱重新带回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关系之内,让人与人之间的互爱重新成为人与人之间互助的内核。

人类社会的互爱互助由来长久。四十年前我在农村生活便经历了多次农民在遇到生老病死的大事时互爱互助的实况。不过,当人们的生活范围超过村庄和亲友的圈子而在一个巨大的国家内流动以后,亲友间的互爱互助型传统保险就不够了。在几乎举目无亲的外地、在强调心灵自由和职业需要的现代社会,人类不得不建立政府的或者商业性的保险机构以减少个人遇到生老病死时难以独自应付的风险。根据我的了解,现代保险机构最初在欧洲建立时,它们遵循的也是“互爱而互助、互助更互爱”的美好观念。但是,由于保险机构向投保者先收费然后再由保险机构把一部分保费转给受益者,所以它完全切断了传统社会中投保者和受益者的个性化联系。健康的投保者不知道自己的资助最后交给了谁,受益者不知道谁帮助了自己。这样,在时间的推移中,现行的保险机制就逐渐变成了纯粹互助的机构,而淡化了互爱的内涵。同时,保险机构把大量保费变成自己的经营成本甚至不合理地向部分员工发放高额工资、无论政府办的还是商业性的保险机构的贪污腐化和滥用权限,则不但让保险事业的“互爱”内涵丧失殆尽,而且连“互助”形式亦受到严重的侵蚀。结果就出现了众所共知的现状:投保者虽然知道自己也有患病的风险,但更多是被迫缴纳医保金。实际上,一些国家的政府担心投保者不交医保金,甚至硬性规定在向员工发放工资之前先从员工应得收入中将其扣缴。另一方面,保险的受益者虽然受益却不领情,因为他虽然得益,但却既没有感受到这中间的“互助”,更没有感受到“互爱”。对他来说,从保险机构那里得到医疗费用是他的权利,是他的“应得”;同时,他还会因为报销过程中的困难和尤其在中国体现出来的官员与平民报销时的不平等而愤怒。所以,在现行的保险机制下,投保者被迫缴保、受益者难以得到报销,因此,对他们来说,不但“互爱”内涵荡然无存,而且“互助”形式也全然消失。原本应当有的超脱亲友关系的大众互爱互助的保险事业,变成了保险机构逐利、投保者和受益者都无可奈何而又怨声载道的众矢之的。

抗癌公社不是那种向受益者只提供而无要求的慈善机构,而是基于互爱互助的保险平台。抗癌公社成员需要互助,每位社员有义务向每一位患癌社员提供不超过10元钱的资助。由于每位社员都有患癌风险,所以入社是一种自保;由于每位社员都没有百分之百的患癌风险,所以入社又是一种他保(为他人提供保险)。这就是互助的含义,在别人需要时自己帮助别人,在自己需要时别人帮助自己。各个医保机构也是这样声明的,但是,在那些保险机构中,我缴纳保费时很难认识到自己在帮助别人,在报销医疗费用时亦很难体会到别人在帮助自己。而在抗癌公社,当我向患癌社员资助的时候,我知道自己在帮助别人,而且是自愿地帮助别人;当患癌社员得到资助的时候,他知道别人在帮助自己,知道一个一个的社员在自愿地帮助自己:在抗癌公社里,人与人的互助关系是这么地清清楚楚,我根本不要去认识和理解,去读声明或公告,我的切身体验就足够了。

为什么我们作为社员要自愿地资助患癌社员?当然,根据抗癌公社章程,一个社员今天资助别人,以后自己万一患癌时才能得到别人的资助。然而,在实际上,由于社员随时可以退出和再加入,由于绝大部分社员在向患癌社员提供资助时,自己并不面临明确的患癌威胁,所以为自保而他保的解释,至少不能全面说明抗癌公社社员的互助行为。其实,自保而他报的解释,连保险机构的行为也不能全面说明,否则保险机构也不必强制投保者预缴款甚至扣缴了。对绝大部分抗癌公社社员来说,患癌是一种可能性,但不具有现实性。举个例子,走路跌倒对两岁幼儿具有现实可能性,对成人则是没有现实意义、但又并非绝对不可能发生的风险。在自己没有患癌的现实可能性的时候,在抗癌公社随时可以退出和再加入的前提下,一个社员确实可以不提供资助并退出公社,以后在非常可能患癌时再加入。然而,绝大部分人(无论是否抗癌公社社员)不会如此精明地算计。在得知某位有名有姓的社员不幸查出癌症后,我们所有人的内心深处自然而然地就有伤感和怜悯的感觉。此时,促使我们提供资助的正是这种感觉,这种“人悲己悲”的心理反应,而非他保自保的“互助”算计。而这种“人悲己悲”的伤感怜悯,正是人与人互爱的核心内容。基于“人悲己悲”,我们才会有“人喜己喜”的感情,才会进一步产生父母孩子之间、男女之间、朋友之间以及全体人之间的不同层次的爱,也才会从小爱走向大爱。所以,虽然抗癌公社要求社员基于“互助”观念资助患癌社员,但由于它没有任何能力强制社员,所以它能够做的,仅仅是激发社员的“互爱”感觉并让社员在这一感觉的基础上方便地资助患癌社员。因此,在我看来,说到底,抗癌公社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一个让你知道某位有名有姓的人不幸患癌并且希望得到你资助的平台,一个让别人知道你不幸患癌并且希望得到他们资助的平台。而你是不是资助别人、别人是不是资助你,则完全基于自愿原则。就此而言,抗癌公社提供的更是一个让你向别人展示爱心和让别人向你展示爱心的平台,让自己体会到别人爱心和让别人体会到自己爱心的平台。与此相反,而无论我们作为健康的投保者还是不幸的癌症患者,我们通过保险机构都难以展示自己爱心也难以感受别人的爱心。

因此,张马丁先生创立的抗癌公社通过“直通资助”的创新方式,不仅能够消除保险的组织成本,而且能够激发社会爱心,真正把“互爱互助”这一美好的传统观念实现在癌症保险事业上。我相信,抗癌公社这一社会学的重大创新,除了对癌症患者的资助和安慰外,对重建我们每个人以及全社会的基本道德、提升我们每个人的心理良知都有很好的作用。所以,我支持抗癌公社,希望抗癌公社越办越好!

“夜话”,2014年第9期,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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