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互助社
您拥有的重要受助资格
❖ 可以享受本互助社的互助范围………………第3.1条
❖ 可以享受本互助社的互助额度………………第3.2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应当按时履行分摊义务……………………第5条
❖ 退出后不再享受互助资格,请慎重决策……第5.3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互助事故的责任………第6.1条
❖ 在某些情况下,您将无法申请互助…………第7条
目 录
1、巨灾互助社的宗旨
2、加入的年龄及健康要求
2.1 年龄要求
2.2 健康要求
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本社的康爱金?能申请多少康爱金?
3.1 观察期及互助范围
3.2 康爱金计算方式
4、什么时候需要履行分摊?分摊是如何计算的?
4.1 履行分摊的时间
4.2 分摊金额计算方式
4.3 分摊上限
5、如何延续您的互助资格
5.1 社员资格存续
5.2 未按时履行分摊的处理方式
5.3 如何退出及重新加入
6、如何申请互助
6.1 申请互助的流程及时效
6.2 申请互助所需材料
7、这些情况,将无法得到互助
8、信息披露
9、社员隐私保护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名词释义
《巨灾互助社互助公约》
1.巨灾互助社的宗旨
灾害无情人有情,巨灾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是康爱公社为社员在遭遇巨灾及其次生灾害【名词释义1】,而发生人身伤害时提供帮助的互助社,最高20万元康爱互助金(以下简称“康爱金”)。
2.加入的年龄及健康要求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若不符合加入的要求,将无法获得互助:
2.1 年龄要求
本社没有年龄要求,所有人可加入
2.2 健康要求
所有人根据需求自行加入本社
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本社的康爱金?能申请多少康爱金?
3.1 观察期及互助范围
3.1.1 社员加入本社之日起,满60天观察期后社员不幸因因巨灾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伤残、身故),其本人或法定受益人最高可获得20万元的受助权利(发生在港澳台和国外的巨灾除外)。
3.1.2 社员互助范围和标准:
在互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社员遭受人身伤亡事故的(伤残、死亡),其他社员进行分摊互助:
(1)暴风(扩展到狂风、烈风、大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主震震级4.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由以上15种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见名词释义1】。
(2)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社员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行为。
3.2 康爱金计算方式
3.2.1 巨灾人身伤残康爱金
a.受助社员资格存续期间,因巨灾伤害,并自该巨灾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巨灾伤害,根据《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的项目,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最高互助金额向巨灾伤残互助会员给付巨灾伤残互助金。如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巨灾伤残互助金。
b.受助社员因同一巨灾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互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互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互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互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互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c.受助社员人身伤残等级程度相对应的互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互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互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d.受助社员因本次巨灾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前次(含加入本社前)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巨灾伤残互助金,则康爱公社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互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互助金(加入本社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未予互助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互助金)应予以扣除。对于同一互助社员,上述所列巨灾身故互助金及伤残互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本社最高互助金额为限。
e.本社的巨灾人身事故互助金累计最高10万元+10万元邀请增加权利。
伤残等级对应康爱金表:
| 10级伤残 | 10% |
| 9级伤残 | 20% |
| 8级伤残 | 30% |
| 7级伤残 | 40% |
| 6级伤残 | 50% |
| 5级伤残 | 60% |
| 4级伤残 | 70% |
| 3级伤残 | 80% |
| 2级伤残 | 90% |
| 1级伤残/意外身故 | 100% |
3.2.2 巨灾伤残身故康爱金
a.受助社员资格存续期间,因遭受巨灾伤害,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社的其他社员为其发起互助。
b.巨灾身故互助金只给付一次,最高10+10万元邀请增加权利。
c.如受助社员已获得巨灾伤残互助金,在申请巨灾身故互助金时,本平台按照最高互助金额扣减累计已给付巨灾伤残互助金之和的余额拨付。
d.已给付巨灾身故互助金的互助社员,不再享受本社的受助权益。
e.受助社员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互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助社员生还后60日内向其他社员退还互助金。
3.2.3 这些情况,减按对应康爱金50%进行互助:
当出现以下情况,为了保护社员权利,体现人性化、倡导社会和谐价值观,减按最高权利的50%的进行互助(如重复出现以下情形,仅以一次减按50%康爱金互助,不重复扣除):
(1)如果社员不幸在互助筹款结束前身故,则康爱金按照其最高受助权利的50%给予其法定受益人——是基于防范道德风险隐患:规避因社员家属为了继承康爱金,故意拖延治疗以致社员加速身故的恶性行为;(身故权益不受此条限制)
(2)不明原因身故—由于申请人已身故,对于无法判定死因的(如:如抑郁症患者溺亡、摔倒身故,怀疑自杀但未确定的) ;
(3)社员如果因过往就医就诊时使用非本人身份信息,且相关记录的诊断与申请互助的情形存在直接关系,未被审核机构认定为欺诈行为(如习惯使用曾用名、小名等),即便最终通过审核、以最高权利的50%为其发起筹款-非实名就诊属于对自己“不负责”的事情,不应提倡;
(4)如申请人在首次确诊60天—180天(如身故:90-180天)内申请,减按最高权利的50%进行互助;
(5)因多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不一致的案件,或审核机构、申请人都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如果长期意见不统一,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收到康爱金,对申请人也不利,减按50%的目标筹款;
(6)因互助案件存疑,但因社员(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释疑的(如社员已身故、或因相关证明材料遗失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等),同时基于现有证据又不能完全拒绝的,如果长期存在争议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拿到康爱金,对申请人也不利,基于对全体社员负责的严格态度和对申请人的人性化原则,减按50%康爱金互助【查看公告】
(7)近半年对应互助社内累计有错过2次互助分摊情形减按50%进行互助(因主账户深度昏迷、无意识状态和身故导致的除外),参考时间:以社员首次报案时间为准。
3.2.4激励权利
如果社员在不幸发生意外事前存在邀请,可额外享受最高10万元的邀请增加权利:每有效邀请1人加入增加100元受助权利。如社员同时参与康爱公社其他互助社且同时享受了互助权利的,则本社的邀请增权不再重复享受。举例:如果社员在康爱公社加入了2个互助社,分别是A和B,邀请增权各为:10000元,邀请增权使用遵循时间优先原则,如A互助社申请时,已申请完10000元邀请增权额度,则B互助社申请时不可再重复申请A互助社已申请的邀请增权额度。如被邀请人退出康爱公社,公社有权取消社员对应提升的互助额度。本社对应可申请的邀请增权需为社员确诊为本社互助情形之前邀请而增加的互助额度。
邀请权益具体计算方式请点此查看
2022年12月10日起,不再对新邀请进行权益增加,点此查看公告
3.2.5 管理费用
为维持康爱公社平台及本社的可持续运营,康爱公社将对互助活动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具体标准可参考《康爱公社社员公约》第六章关于“资金”的条款。
4.什么时候需要履行分摊?分摊是如何计算的?
4.1 履行分摊的时间
社员分摊每月汇总进行两次,社员每月需完成两次互助,互助扣款时间是每月的1日0点(上月月末的24点)和16日0点(本月15日的24点)。
4.2 分摊金额计算方式
社员分摊计算办法:本期筹款目标总和/(筹款月上期末总人数*0.9)。社员须在有分摊义务的日期之前充入足额互助金,扣款时根据筹款时实际参与人数进行计算扣除。从2018年10月第一期互助期开始,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分摊义务为成年人的1/3。
4.3 分摊上限
社员不幸罹患符合互助范围内的互助情形时,其他社员将进行均摊式互助,为了减少社员的压力,本社设置分摊上限:单次分摊不超过5元,全年不超过120元。如康爱金未能足额筹满,则按照实际筹集的康爱金扣除管理费后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康爱金对应当期康爱金目标总额权重拨付给申请人。
5.如何延续您的互助权益
5.1 社员资格存续
5.1.1您需要按时履行分摊,如社员有一次因为任何原因未能履行互助义务,互助资格将暂时被中断。
5.1.2受助权利从注册之日起持续到终身。
5.1.3 社员在公示完成前需继续履行互助义务,如存在错过分摊情形,按照本公约5.2条执行,如果连续多次错过互助分摊而被退社或主动退社,视为放弃互助权利。
5.2 未按时履行分摊,您的受助权益将按如下方式中断或终止
如果您有忘记履行互助分摊任务的记录,则您(包括您代管亲友)受助权利将被中断,权利中断期间对社员的健康要求和不予互助的情形限制与观察期内的要求相同。
2019年7月16日起,康爱公社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5.2.1社员在其加入的互助社度过等待期之前:
错过第一次义务,从扣款当日起,自动延长等待期15天;
连续两次错过义务,则视为退出互助社;从最近一次扣款日起,视为重新加入该互助社,等待期需要重新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起,连续两次未履行义务将自动退出相应互助社【查看公告】;
5.2.2社员在其加入的互助社度过等待期之后:
错过第一次义务,从扣款当日起,受助权利自动中止15天;
连续两次错过义务,则视为退出互助社;从最近一次扣款日起,视为重新加入该互助社,等待期需要重新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起,连续两次未履行义务将自动退出相应互助社【查看公告】;
(【2019年7月16日前账户激活方案点此参考】)
5.3 如何退出及重新加入
5.3.1受助社员可自行选择退社或者留在康爱公社履行义务,退社后将不再享受互助资格。
5.3.2丧失社员资格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社的,观察期和最高额度的确定自加入次日起重新计算(累计已申请额度及累计已申请次数不会清零),相关健康要求也参考本社最新入社健康标准。
6.如何申请互助
6.1 申请互助的流程及时效
社员不幸罹患符合互助范围内的意外情形时,申请流程及时效如下:
6.1.1提出互助申请
(1)申请人(社员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需要在申请人首次确诊60天内提交申请,如社员身故,其法定继承人应在90天内提出申请。
(2)如申请人在首次确诊60-180天内(如身故:90-180天)内申请,则按照最高权利的50%进行筹款。(如申请人在首次确诊180天内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受助权利)。
6.1.2 补充完整材料
申请人在康爱公社平台受理申请后180天内按照康爱公社平台的要求提交各类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6.1.3 第三方审核
(1)为减少欺诈和故意隐瞒的情况发生,初审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在初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元审核保证金以进入第三方专业审核/调查机构的调查环节,否则视为自动放弃。2022年8月10日起,申请人需要在初审通过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3000元审核保证金以进入第三方专业审核/调查机构的调查环节,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点此查看公告。如审核通过,将额外为受助人筹集3000元康爱金。如审核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审核保证金将用于支付给第三方调查公司调查费用,不予退还:1)欺诈行为;2)未如实以及完整提交申请材料;3)未如实告知,隐瞒既往病史;4)观察期中以及加入之前有本次疾病的相关症状就诊;5)不符合相关互助社加入条件等等。调查启动后,费用即产生,申请人不可单方撤销申请。
(2)康爱公社平台收齐互助申请证明材料和审核保证金后,开始组织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申请事件进行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结论,有争议或疑难的事件,由相关专家进行审定。
(3)申请情况清晰明确的,审核时间为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为60个工作日内,特别复杂的为90个工作日内。
(4)对于度过等待期满5年及以上的社员申请互助时,可以免交审核保证金。 点此查看公告
6.1.4 公示、筹款及划拨康爱金
(1)调查机构审核结束后,康爱公社将每月1号、16号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间接受其他互助社员的质询;不符合规则的,康爱公社平台将告知申请人。
(2)公示与筹款同时进行,康爱公社将于定期于每月1号、16号为公示期满的社员发起筹款,平台计算每位互助社员的预均摊金额。
(3)筹款期为半个自然月,康爱公社将于每月1日、16日凌晨进行当期互助金分摊扣款,康爱金归集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划拨资金。
(4)若有社员在公示和筹款期间有依据地对申请人资料提出异议,康爱公社平台根据异议情况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材料,并再次进行审定。
6.2 申请互助所需材料
社员不幸罹患互助范围内的情形,需要提供的互助申请证明材料包括:
6.2.1 社员及互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领取康爱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词释义2)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6.2.2 社员及互助申请人在申请意外伤残康爱金时,申请人须填写康爱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a)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 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互助社员残疾程度鉴定书;
c)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救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2.3 如申请人申请意外身故康爱金,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a)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名词释义3)、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救助人的死亡证明。若被救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c)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救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康爱金作为受助社员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如果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应委托一人接收康爱金并提供委托公证书;
6.2.4 康爱公社认为必须提供的与审核相关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2.5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性质、原因的,本社将及时通知互助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这些情况,将无法得到互助
7.1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社员没有义务提供互助:
7.1.1 社员未获得或已丧失社员资格的;社员在进入第三方审核前退出本社的(主动退出、因连续多次未履行分摊导致自动退社);
7.1.2 社员在加入公社时,或在审核调查过程提供虚假信息(含虚假联系方式),刻意隐瞒事实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7.2 社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互助社员罹患互助范围内情形,其他社员没有义务提供互助:
7.2.1 自杀以及自残;
7.2.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2.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信息披露
为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康爱公社对信息披露做出如下的安排:
8.1 康爱公社为每位社员独立提供个人账户,社员可以随时了解本人资金账户的明细信息。
8.2 康爱公社为每位社员独立建立个人账号,记录所有发生的康爱金明细信息和累计互助总额;社员可以随时了解本人互助的每笔资金去向,包括互助对象和互助金额。
8.3 康爱公社平台适时公布每次互助事件的资金归集进度数据,参与社员人数,已经互助的人数,累计互助总金额等相关数据。
8.4 个别互助事件需要发布专项报告的,康爱公社平台将适时发布供互助社员查阅。
8.5 康爱公社定期公示当月符合本社规则的公示,接受其他互助社员的质询和合法调查。为确认求助申请的真实性,社员同意康爱公社平台向其他社员公示互助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事件发生的过程和详细情况,披露申请互助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8.6 康爱公社平台将定期公布当月申请人名单供社员查阅。
8.7 康爱公社平台将实时发布社员预存的资金总额。
8.8 康爱公社设立专门的网页发布内容,同时通过论坛社区作为披露的载体。
9.社员隐私保护
9.1 康爱公社平台尽合理义务保护社员隐私资料。
9.2 社员负有保护受助社员隐私的义务,不得将其他社员的个人信息外传。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社员如有伪造材料或虚假告知等不如实告知等行为以骗取康爱金,康爱公社平台将单方剥夺其社员资格且终生不得再加入康爱公社平台;如康爱公社平台已经为其发起互助,则康爱公社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康爱金退还给其他社员。
10.2 康爱公社不是保险,加入互助社是单向的捐助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平台不对每次互助的康爱金总额做出保证和承诺,互助申请人最终获得的康爱金金额以社员实际捐赠金额为准。康爱公社受助社员领取康爱公社康爱金,如涉及个人所得税需申请人个人自行申报并承担个人所得税部分。
10.3 康爱公社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公社规则,规则修改将广泛征求社员意见和建议。规则一经修订,将会用修订后的规则版本逐步替代修订前的规则版本,并通过原有方式向所有社员公布。变更后的规则一经在康爱公社平台上公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则修订后的互助事件及相关一切服务将和旧规则完成过渡和衔接,符合新规则的互助事件及相关一切服务照新规则执行。
10.4 如社员不同意规则修订,可随时停止使用康爱公社平台的服务,退出公社并申请退还账户余额。社员保留社员资格将视为对修改后规则的接受并同意接受规则各项条款的约束。
10.5 康爱公社平台涉及到互联网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社员所在位置、社员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社员要求的风险,互助平台不作任何担保。对因此导致社员不能发送和接受阅读消息、或接发错消息,康爱公社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0.6 社员负有自行登录康爱公社平台查看信息的义务,不能以未收到平台的通知为由要求平台承担任何责任。
10.7 如康爱公社平台的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服务的正常运行,康爱公社平台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处理进行修复。但社员因此而产生的间接损失,康爱公社平台不承担责任。此外康爱公社平台保留不经事先通知为维修保养、升级或其他目的暂停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
10.8 康爱公社属于群体类平台,参与互助的社员个人之间除互助事件之外引发的任何纠纷平台将不负责任。
10.9 社员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平台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康爱公社有权不为该社员提供服务并有权追偿社员给平台造成的损失。
10.10 本公约内所列出的年龄、时长、日期,若未特殊标注,均默认表示包含该数值
10.11 本互助公约解释权归众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康爱公社平台所有。
10.12 社员权利的获得未来可能会增加先决条件,如能够证明入社健康和利于申请审核的补充条件,康爱公社将制定和进行公示后加以实施。
11.名词释义
11.1 巨灾:关于巨灾的定义:
暴风:指风速在28.5-32.6米/秒,即相当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力。
狂风:指风速在24.5-28.4米/秒,即相当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力等级表中的10级风力。
烈风:指风速在20.8-24.4米/秒,即相当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力等级表中的9级风力。
大风:指风速在17.2-20.7米/秒,即相当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力等级表中的8级风力。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崖崩: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飑线:指强雷电大风,特征为风向突变,风力猛增,由一般风力猛增至8-12级,气压变化明显,带来强降雨。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7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海啸: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滑坡:指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包括突发性滑坡和因人类活动导致的意外滑坡。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或无法明确直接责任主体的人类活动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又称为地面沉降、地面下沉。
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内涝:指因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
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指因自然灾害在其发生过程中,伴生诱发出的一系列新的灾害和衍生灾害。
11.2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1.3 医疗机构:
本公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及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1.4 本公约未释明的定义以《康爱公社社员公约》约定为准。
附件:巨灾互助社公约历史版本
巨灾互助社互助公约[2021年1月1日修订前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