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爱公社互助&商业保险
两者有不同的运行逻辑,
绝不可将互助
作为商业保险看待和使用。
那么,
两者之间具体又有哪些不同呢?
答案全在下面表格里。

比较类目 |
康爱公社互助 |
商业保险 |
运营主体 |
互联网科技公司:发挥平台信息撮合作用,建立用户与用户、用户与平台的联系。
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者是保险中介经营资质。 |
保险公司:拥有收取保费的权利,承担给付保险金、提供相关服务、定价、核保、核赔、公司经营等各方面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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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用户自愿选择加入并按互助公约履行分摊义务,未来发生互助范围内的情形享受权利,互助事件需向所有社员公示并接受监督。 |
基于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订立合同的商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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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预付事后分摊制,根据每期用户患病申请数核算出当期应分摊的金额(核算若出现误差有结余情况,将自动计算进下期预分摊。)无资金池风险。 |
事前缴纳保费,形成一个资金池,除了未来对出险用户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外,更有对资金池里的资金进行他投资等其支配的自由,以获得利润。 |
加入与退出 |
基于【康爱公社】微信公众号操作,用户选择加入前需详细、完整阅读健康告知,符合才能加入。加入康爱公社后须长期(每月两期)为其他患病申请的用户进行分摊以履行义务,义务履行是互助权利享受的必要条件。 随时可退出,选择退出之前分摊的金额已打款给受助人,不可退还。 |
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时缴纳保费。若中途退保,保险公司通常会按照约定的现金价值来退还之前所缴纳的保费。 |
运作机制 |
康爱公社只是起到契约撮合的作用,全体社员共同享有权利和义务,相互提供支持,患病社员受助金来自于其他社员的分摊。在这过程中,康爱公社与用户不产生资金往来。 |
商业保险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只跟保险公司接触,与其他人无关。简单来看,可以认为是与保险公司关于风险的对赌,发生风险了可以得到保额,没发生风险则得不到约定保额。 |
责任形式 |
已加入用户履行的是承诺帮助其他社员的责任,可以自愿终止和退出。 |
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
组织形式 |
互助的用户是因为彼此的互助义务承担而形成了群体,体现的是风险共担的互助精神。 |
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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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受助的钱来自其他用户共同筹得,而非康爱公社。 康爱公社所发挥是信息撮合作用,在加入-分摊-申请-公示等环节准确传达信息,顺利完成每一次筹款。 |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投保用户未来若发生不幸,保险公司需按合同对其进行赔偿,赔付资金来自保险公司。 |
资金监管 |
用户每次充值直接到第三方公益基金会,患病用户所领取的受助金也由公益基金会打款,专款专用,康爱公社不插手用户资金。公益基金会每年须接受国家民政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专业审计,资金管理安全可靠。 |
除了未来对出险用户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外,更有对资金池里的资金进行他投资等其支配的自由,以获得利润。 |
支出成本 |
用户发起申请且符合互助条件,才需要为其进行分摊。康爱公社事后分摊的特性使得其无法精确算出未来支出成本,而只能大致预估分摊范围。 |
根据精算计算成本,以保证商业保险公司获得合理利润。 |
调查与公示 |
用户受助金来源于其他用户的分摊而非康爱公社,因此康爱公社每个资助事件要对所有社员公示,监督来自于全体社员甚至全社会。 康爱公社必须严把调查审核关,比保险公司更严格。 |
商业保险事前收费,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产生合约关系,不需要对其他投保人解释,无需公示。 |
互助/理赔方式 |
患病(身故)用户(家属)申请互助金,经过平台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再交给第三方调查公司实地调查。审核调查通过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公示。公示期间其他成员可以提出质疑,若无异议将由其他成员分摊互助金,筹款结束互助金转至患病(身故)用户(家属)账户中。 |
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的金额赔付理赔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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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收取2%的管理费,维持平台日常运营需要。 |
承保利润(来自于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时,要在精算的基础上测算出未来的经营成本,然后在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利润,作为最终的价格,以保证承保业务的盈利;) 投资收益 |
用户行 为定位 |
用户按期参与分摊,是对平台患病用户的单向捐赠行为,不能期望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
购买保险是消费行为,用户是花“保费“购买了一份”保障“,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约定条件下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用户认知与接受程度 |
理解不透彻,尤其对于互助权利与义务关系认知不足;易将互助产品与商业保险或公益慈善相混淆,前期不了解不足加入后期申请易产生纠纷。 |
用户接受程度参差不齐,受所在地区保险普及程度影响大;受个人及家庭的购买力限制明显。 |
国家态度与监管 |
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改革发展目标部分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明确医疗互助在我们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里的定位; 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正式印发,明确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第六条: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运营互助平台的公司主体与其他合法企业一样,受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监管互助的专门法律。 |
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若面临破产,国家监管机关会指定还在正常运作的寿险公司兼并或于国家接管。 |
康爱公社互助&商业保险
虽都是保障形式的一种,
但是二者差异很大,
特发此文,
希望对您有帮助。
从此,不管您怎么选择,
都是基于了解为前提!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康爱公社):康爱公社,运营10年的极致透明的大病互助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