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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康爱公社在某些地方的处理比保险公司还要苛刻?

张马丁 · 发布于 2017-12-11

这也说明了公社也保险的不同,这也是由公社与保险两种模式的特点决定的。
保险是资本模式,预收保费、经营保费、很大 资金池,其资金的使用、审核的力度、赔付的尺度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这里面即便有冤假错案,也不需要对其它投保人解释,所以,保险公司灵活度更大。
例如:保险公司有一种通融赔付,对于一些可赔可不赔的,有争议的,如果顾及影响或人情可能也会去赔。如果保险公司控费不严格,理赔的尺度可能会大一点。
当然,多赔意味着保险公司少赚,少赔会多赚。

但是,公社模式其实是信息中介,后收费,决定了所有事情,必须给社员交待清楚,哪里不清楚,就会造成社员的反对,影响支付率,所以很多地方公社必须慎重,像通融的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如果公社擅自决定,资助了有争议的案件,那后面必将面对所有社员的质疑。无论多赔还是少赔,公社运营者并不能得利。

保险公司的地位,相当于一个庄家,它跟投保人对赌,它能够一定程度上影响赔率,有灵活度;而康爱公社,只是一个中介,是信息和资金的中介,他没办法左右赔率,在已发布的规则之外,没有任何灵活性。想建立这个灵活性的条件,就是社员充分信任公社和一定量的灵活资金的存在,而目前这一条件并不具备。
这,决定了这个局面的产生,这并非我们想要的,但也无可奈何。

同时可见,保险公司与康爱公社,本质是两个东西,不能混为一谈,互为补充,不要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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