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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符合大病定义得不到资助的情况的说明
有些社友对此表示不满,也有些社友来电时情绪激动,在此做一个解释:
1、公社的运行,必须要对一些情况做出定义和规范,如果没有定义和规范,会在很多方面产生争议,从而失去公信力。康爱公社的大病定义,是引用了中国保险协会的定义,这算是官方标准,目的也是要增强公社规范的权威性。
2、即使是官方标准和官方定义,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也必然存在缺陷。就拿国家医保来说,比如:有很多情感上都认为应报销,但实际上也不在报销名录之列的情形,总之不存在完美的标准。我们所引用的大病定义也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是我们不参考它就更无其它可一致认可的参考对象。
如果存在情感上和规则上的冲突,公社应该偏向哪一方?肯定是规则,因为如果不能保证规则的权威性,公社的公信力也就不存在了,就无法组织有效的筹款,从而损害到每个社员的权益。
也希望社友能正面理解,因为不符合公社规则而无法助而四处散播公社是骗子的言论,是一种不客观和不负责的行为。
希望社友换位思考,当别人在申请资助的时候中,我们是否需要确定的证据以确定此人是可信的值得帮的?当你这么想,就能明白当轮到自己时要提供证明是这么理所当然。
1、公社的运行,必须要对一些情况做出定义和规范,如果没有定义和规范,会在很多方面产生争议,从而失去公信力。康爱公社的大病定义,是引用了中国保险协会的定义,这算是官方标准,目的也是要增强公社规范的权威性。
2、即使是官方标准和官方定义,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也必然存在缺陷。就拿国家医保来说,比如:有很多情感上都认为应报销,但实际上也不在报销名录之列的情形,总之不存在完美的标准。我们所引用的大病定义也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是我们不参考它就更无其它可一致认可的参考对象。
如果存在情感上和规则上的冲突,公社应该偏向哪一方?肯定是规则,因为如果不能保证规则的权威性,公社的公信力也就不存在了,就无法组织有效的筹款,从而损害到每个社员的权益。
也希望社友能正面理解,因为不符合公社规则而无法助而四处散播公社是骗子的言论,是一种不客观和不负责的行为。
希望社友换位思考,当别人在申请资助的时候中,我们是否需要确定的证据以确定此人是可信的值得帮的?当你这么想,就能明白当轮到自己时要提供证明是这么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