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2008 年金融危机使人们质疑金融业的去互助化浪潮,传统互助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而生的网络互助成为「再互助化」的新型组织形式。文章指出,网络互助受益人覆盖面广、风险保障门槛低,但也存在较大风险;实践中银保监会以其不属于保险而将其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作者依保险业务标准(the business of insurance)分析认为,网络互助虽不属于《保险法》严格定义的商业保险,但具有保险的核心内涵,应依照「穿透式」监管标准、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态度纳入监管——若不纳入,实际上降低了该行业的准入和经营要求。借助社会网络理论,作者指出网络互助存在众多「节点/行动者」,具有风险分散与传染的两面性以及「太多连接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特征,主张监管应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基本价值、以透明度原则为依托强化平台信息披露义务,并采纳监管科技工具与公私合作模式提高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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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表于 经贸法律评论(2022 年第 1 期)(2022)。链接指向公开学术数据库或出版方页面,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版方所有;如无法访问,可通过篇名在数据库中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