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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警告散布康爱公社是骗子、骗局、诈骗的个别人

发布日期:2024-07-06

康爱公社由经历过家庭大病的人创建,他们能够理解人在大病或其它不幸时,因不符合规则而被拒绝互助时可能有情绪发泄的正常反应,因此过去对于一些在网上和朋友圈散布康爱公社是骗子、骗局、诈骗等过激言论的行为并未追究,而是本着“做好自己、清者自清”“日久见人心”的态度有意忽略之。

 

在工作中,康爱公社本着极致透明原则,将受助人信息、银行打款凭据等都进行了公示,互助金由基金会规范管理并每年审计,公约规则都事先量化公布,创办14年以来,维持着良好的口碑。工作中可能确有不足之处,但这距离诈骗等评价相去甚远。

 

经咨询法律顾问,散布以上言论的行为至少将涉及到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举报实失等罪名(附件列举了一些法律依据)。我们希望这些人能够对自己的言论负起责任,不要以为公社软弱可欺而肆意污蔑。如果因此干扰到康爱公社的正常运营,那康爱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是法治国家,如果对于康爱公社拒绝互助有异议、或者认为康爱公社有违社员公约的行为,都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交由司法裁决(实际上涉及互助的司法判决已经有不少),污蔑和诽谤公社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让我们相信法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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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诽谤罪等一些法律依据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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