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解读 | 《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

近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通读全文,还是很客观的,针对这些警示,其实抗癌公社也早就做了不少安排,下面,我们对比这些警示一一做些对照,以供社员参考。

总体的感觉,这倒像是对抗癌公社某些方面的的某种鼓励。
(下面为保监会原文,红字部分是我们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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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会发现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太棒了,没有说“××公社”,可见保监会不是针对咱),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等领域。部分“互助计划”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极易造成保险消费者将其与保险产品混淆。


  为此,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您:


  1、“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首先,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其次,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自今年年初该《办法》发布以来,我会正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但尚未批准筹建新的相互保险组织,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解读:这点公社已经考虑到,在抗癌公社的风险提示中,明确提醒社员,不要把抗癌公社看做保险,它仅是一个保障的补充,无法取代商业保险和社保。抗癌公社是一个互联网的互助社区,并非传统意义的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在适用法规、监管等方面不同。此外,抗癌公社也并没有任何“销售互助计划”的行为,社员加入社区是一种自愿履行义务的承诺,不是销售行为。

  2、部分“互助计划”经营主体借保险尤其是借相互保险名义进行公开宣传、销售,存在诸多潜在风险。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


解读:抗癌公社的宣传,定位自己为社保和商保的补充尽可能不与保险比较,也从来没宣称自己是相互保险,我们定义自己的模式为“众保”模式,是一种互联网的模式,而非相互保险。目前众保模式并不在监管范畴,的确,在可持续性方面是需要时间来证明的。至于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这是我们要解决的棘手问题,目前看的确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3、警惕以相互保险名义骗取钱款。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解读:抗癌公社没有销售行为,社员入社不需要1分钱,不存在“先收费”,而且社员的退出也是自由的,没有任何损失。至于可能的诈骗行为,作为平台运营方我们会通过透明化安排来解决。

  我会鼓励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风险保障诉求的创新行为,但坚决反对以保险名义误导公众并可能给公众带来损失的违法金融活动。希望广大消费者及时关注我会官方网站消息,在保险消费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风险。


小结几句:


保监会的风险提示所指出的问题,在行业范围看是存在的,警示确有必要。抗癌公社作为中国最早的互联网互助模式的创立者,我们以“百年公社”为目标,不忘初衷,一些谨慎的设计无意中也摆脱了一些保监会所指出的问题,显示了我们对于合法合规的自律是成功的。对于如“可持续性”等问题,这是我们工作的核心内容,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制度以使之成为现实。


同时,很高兴的看到“我会鼓励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风险保障诉求的创新行为”的表态,这对抗癌公社是一种鼓励和支持,公社的初衷和目标,就是希望通过创新模式解决大众大病风险保障,这也管理层的导向是一致的。当然,探索刚刚开始,不完美是必然,但只要每天进步一点,公社一定能达到希望的目标。



最好,也希望社员能够仔细阅读一下这个风险提示,明白风险所在,同时,希望能理解公社自己制定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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