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文章认为,网络互助相较商业保险不再担任最后的风险承载者,而由全体互助成员分摊损失,是以信息聚合与管理组织为核心业务的新型保险业务模式;它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与区块链等技术,使商业保险客户之外的弱势群体获得一定互助保障,具有较强的普惠金融性质,因此对其监管不宜与商业保险的高监管要求等量齐观。作者指出稳定的社群规模、有效的平台治理机制以及资金是网络互助稳健经营的关键,并提出在包容审慎的金融监管理念下,网络互助监管应尊重该类业态自身规律:通过引入风险定价、计提责任保证金等防范逆向选择;以资金独立存管、限制多层账户提高账户独立性与透明度;并以增强自律机制、数据安全等促成平台有效治理。文中以相互宝(存量成员约 1 亿、累计受助 144,844 人、募集互助金 209.77 亿元)说明其已成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查看原文(外部链接)↗
原文发表于 金融法苑(2021 年总第 105 辑)(2021)。链接指向公开学术数据库或出版方页面,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版方所有;如无法访问,可通过篇名在数据库中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