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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爱公社发布设立“养老互助社”的公约草案,征求意见

康爱公社发布于 2026-09-13

康爱公社 · 发布于 2026-09-13

随着社员年龄增长,我们一直在思考:康爱公社能不能为养老做点什么?经过初步研究,我们准备设立一个养老互助社。目前只是初步方案,先拿出来征求广大社友意见。

一、互助失能,不互助年龄

人人都会变老,如果到了60岁、70岁人人领取一笔钱,就更接近储蓄或养老金,并不适合互助。
重度失能并非人人都会发生,一旦发生,却可能给本人和家庭带来长期而沉重的负担。
因此,我们初步确定:养老互助社不互助年龄,而重点互助中老年阶段发生的重度失能风险

二、提供资金,不包办养老服务

康爱公社不准备自己经营养老院、安排护工或采购护理服务,而是把规则制定、失能认定、案件审核、公开分摊这些事情做好。
符合条件后直接给予现金互助,至于用于请护工、住养老院、购买护理用品还是其他照护支出,由社员本人或依法有权管理其财产的人安排使用,不限定具体用途。

三、依据国家标准,减少主观判断

什么叫重度失能,原则上不由康爱公社自己判断,而是依据国家相关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优先认可长期护理保险等正式评估结果
尽可能让互助条件客观、清晰,减少争议。

四、困难持续越久,互助越深入

目前初步设想:
首次达到重度失能,互助2万元;重度失能持续满6个月,再互助3万元;重度失能持续满3年,再互助2万元,累计最高7万元
这样既能帮助刚刚遭遇重度失能的社员,也把更多互助力量留给长期失能、负担更加沉重的家庭。

五、鼓励年轻加入、长期互助

目前拟定的基本条件是:
年满18周岁且未满56周岁可以加入;等待期365日;连续参加至少5年;重度失能发生时须年满50周岁,方可按公约申请互助。
核心理念就是:年轻健康的时候帮助别人,将来自己老了遇到困难,也有人帮助自己。

六、没有子女,也不影响互助

有没有配偶、子女或者照护人,都不影响互助资格。
互助金属于失能社员本人;本人不能处理相关事务的,再依法由代理人或监护人办理。无合法代理人或监护人时,暂缓支付但不取消已取得的权益。平台原则上不担任监护人、不代管个人财产。


以上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互助金额、加入条件、失能标准以及具体规则,都可以继续讨论和完善。

我们的原则是:不做人人领取的养老储蓄,不包办养老服务,不作超出大家承担能力的承诺;集中大家有限的力量,帮助真正遭遇重大养老困难的人。

这样的养老互助社,大家愿意参加吗?还有哪些地方应该修改?欢迎社友提出意见。

点此进入讨论,发表您的意见与建议


康爱公社养老互助社互助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互助宗旨

康爱公社养老互助社由符合条件的康爱公社社员自愿参加、共同约定、相互帮助,重点为中老年阶段发生重度失能的社员提供补充性经济支持,缓解本人及家庭的经济和照护压力。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本互助社遵循自愿参加、风险共担、公开透明、客观认定、量力而行、长期参与和互助共济原则。

第三条 互助性质

本互助社互助重度失能风险及其持续状态,不因年龄增长发放互助金,不以储蓄、投资或者积累个人养老金为目的,不承诺社员达到一定年龄后领取固定待遇。历史分摊不形成个人养老账户,也不与本人未来可获互助金额一一对应。

第二章 加入与互助资格

第四条 加入条件

年满18周岁且未满56周岁的康爱公社社员,可以申请加入。申请人应符合加入时公布的健康要求,如实完成健康告知,不存在已经达到本公约约定重度失能状态的情形,并认可本公约、自愿承担互助义务。健康要求应在申请加入前向申请人完整展示。

第五条 等待期

自加入生效之日起设置365日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重度失能不属于本公约互助范围。等待期届满不等于取得互助资格,社员仍须同时满足最低连续参加年限、最低互助年龄等条件。

第六条 最低参加年限

社员应当连续参加本互助社至少5年。重度失能发生时连续参加未满5年的,不属于本公约互助范围,不因其后参加满5年而转为符合条件。等待期计入连续参加年限,二者不叠加计算。

第七条 最低互助年龄

重度失能发生时,社员须已年满50周岁。50周岁以前发生的重度失能,不因其后年满50周岁而取得该次失能的互助资格。加入年龄上限不作为已加入社员持续参加的年龄上限。

第八条 有效资格与连续参加

社员应持续履行互助义务并保持有效资格。首次申请须同时符合加入条件、365日等待期、连续参加至少5年、失能发生时年满50周岁和重度失能认定标准。因系统或支付故障等非本人主动原因造成的短期中断,经核实并补足应分摊款项后,连续参加年限不受影响;退出或资格终止后重新加入的,按本公约重新加入条款处理。

第三章 互助内容

第九条 首次重度失能互助

社员在有效互助期间首次发生符合本公约条件的重度失能,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人民币20,000元现金互助。首次互助不以重度失能已经持续满6个月为前提。此后在6个月内恢复或去世,不影响已依法依约取得的首次互助权益。

第十条 持续满6个月追加互助

自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发生日起,重度失能状态连续持续满6个月,经确认仍达到本公约标准的,追加互助人民币30,000元。与首次互助合计最高人民币50,000元。

第十一条 持续满3年追加互助

自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发生日起,重度失能状态连续持续满3年,经重新评估仍达到本公约标准的,追加互助人民币20,000元。3年自失能发生日起计算,不从6个月追加互助的支付日另行起算。

第十二条 次数与累计上限

首次互助、持续满6个月追加互助和持续满3年追加互助,每名社员各限一次,累计最高人民币70,000元。各阶段分别审核;前一阶段因审核或合法代理手续尚未支付的,不改变持续期起算日,也不阻止对已满足条件的后续阶段一并审核。

第十三条 恢复与再次失能

经评估已不再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连续持续期中断,尚未满足的追加互助条件不成立。其后再次发生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持续期从再次发生日起重新计算,不累计已中断的持续时间;已经取得的阶段互助不重复领取,累计上限不变。

第十四条 后续阶段资格

申请追加互助时,社员应持续保持有效互助资格,并提供能够证明持续重度失能的材料。未达到相应持续期限即去世的,不产生该阶段追加互助权益;去世前已满足条件的互助权益不因尚未支付而取消,相关手续及款项归属依法处理。

第四章 失能认定

第十五条 认定标准

本公约所称重度失能,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中相应的重度失能等级认定。康爱公社原则上不自行另设独立医学失能标准。采用其他正式评估体系的,应依据公开的等级对应关系核验其是否达到相应重度失能标准,不将不同体系的等级名称直接等同。

第十六条 认定依据

优先认可当地长期护理保险或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有效正式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没有该类正式结论的,可以由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评估。认可机构、采用标准及等级对应关系应公开,并对同类案件一致适用。是否已领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单独决定本互助社的互助资格。

第十七条 发生日与持续期

重度失能发生日,以有效评估结论及相关病历能够确认的、实际达到本公约重度失能标准之日为准;无法确认更早日期的,以有效评估确认达到该标准之日为准。不得仅以申请日、支付日或普通疾病诊断日替代实际失能发生日。审核结论应载明起算日及依据,6个月和3年的持续期均据此计算。

第十八条 复核与重新评估

有合理证据表明原评估已经失效、存在重大错误或与实际状态明显不符的,可以要求复核或重新评估。申请6个月追加互助应确认持续状态;申请3年追加互助应重新评估。平台应说明复核理由,合理控制材料范围,避免无依据的重复评估。

第五章 互助金领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 互助金归属

互助金属于符合互助条件的社员本人。是否结婚、是否有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是否与亲属共同生活、是否有实际照护人员,均不影响互助资格及已经取得的互助权益。

第二十条 领取手续

社员能够自行办理的,原则上向其本人支付。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但能够依法委托他人的,可以由依法委托的代理人代办;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依法办理。代办不改变互助金属于社员本人的性质,亲属或照护关系本身不当然产生代领权限。

第二十一条 无人照护时的处理

社员无法自行办理,又没有依法确定的合法代理人或监护人的,暂缓实际支付,待依法确定有权办理人员后支付。暂缓支付不视为拒绝互助,不因此取消已经取得的权益;平台应保留申请、审核及应付记录。

第二十二条 平台不代管原则

康爱公社原则上不担任失能社员的监护人,不代管社员个人财产,不自行决定将互助金交给某一亲属、照护人员、养老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使用。涉及监护、代理及财产管理的事项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互助与自主使用

本互助社采用现金互助,不限定具体用途,不要求凭养老机构、护工、护理用品、康复或适老化改造等消费凭证报销。由社员本人或依法有权管理其财产的人,根据社员实际需要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边界

康爱公社原则上不负责经营养老机构、安排护理人员、采购护理服务或包办其他具体养老服务,集中做好规则制定、失能认定、案件审核、公示监督和资金分摊支付。

第六章 互助分摊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与分摊方式

互助资金主要来源于符合分摊条件社员的共同分摊,原则上不以预先积累巨额养老资金的方式运行。案件经审核、公示并最终确认后,由当期有效分摊社员共同承担。每名社员本次分摊额原则上按“本次确认互助金额÷当期有效分摊社员人数”计算,并受年度分摊上限约束。分摊通知应列明案件金额、分摊人数、个人金额、支付期限及尾差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年度分摊上限

本互助社实行社员年度互助分摊上限制度,以自然年度计算。年度上限依据社员规模、年龄结构、重度失能发生情况及承担能力测算,随正式实施方案公布,并在社员加入前明确告知。未经本公约规定的调整程序,不得提高已公布的年度上限,也不得以其他名义突破上限追加互助分摊。

第二十七条 承受能力与资金不足

实际互助需求预计超过年度上限所能支持的规模时,应及时公开测算依据、资金缺口及受影响范围,启动风险调整程序,不得通过无限提高个人分摊维持既定标准。涉及支付安排或未来互助标准调整的,应依本公约公开说明并履行治理程序,不得以内部决定取消已经取得的权益。

第七章 申请审核与公示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及材料

社员达到互助条件后,由本人或依法有权代办的人申请,提交身份资料、有效失能评估结论及核验加入条件、持续状态和代办权限所必需的材料。近亲属或照护人员可以协助联系、提供线索,但代为领取仍须具备合法权限。平台应提供清晰的申请渠道及材料清单,对材料不全的说明补充事项。

第二十九条 调查核实与审核结论

康爱公社可以对加入情况、健康告知、连续参加年限、失能发生日、评估结果和持续状态等进行合理调查,必要时要求复评。核实应限于互助审核所需范围。审核结果应告知申请人;不予互助的,应说明事实、条款依据及异议渠道。

第三十条 不予互助与虚假申请

不符合本公约加入条件、等待期、最低连续参加年限、最低互助年龄、重度失能标准或相应持续期要求的,不予相应阶段互助。伪造材料、冒领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互助资格的重要事实,经核实后不予互助;已骗取的互助金应依法依约追偿。不得仅因无人照护、没有子女或无法即时确定合法代理人而拒绝互助。

第三十一条 案件公示与隐私

初审符合条件的案件,应依康爱公社公示制度向社员公示,说明互助阶段、核定金额和必要的审核依据,并提供异议渠道。公示应兼顾监督与个人隐私,对身份、联系方式、病历等敏感信息作必要保护,不公开与监督无关的个人资料。

第三十二条 异议与裁决

申请人或社员对审核、公示案件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并提交证据。平台应核查并反馈理由;重大争议可依康爱公社相关制度提交裁决团或其他社员治理机制处理。内部处理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

第八章 公开透明

第三十三条 运行数据公开

康爱公社应定期公开社员总人数及年龄结构、新增与退出人数、各年龄段失能发生情况、首次及持续6个月和3年案件数量、互助总金额、人均分摊、年度上限使用情况,以及可能影响长期运行的重要数据。公开数据应避免识别具体社员的非必要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 资金记录与年度报告

互助资金分摊、支付和暂缓支付应有清晰记录,公开资金收支和未支付案件情况;涉及运营费用的,应单独说明依据和用途。每年发布运行报告,说明互助支出、社员结构变化、分摊负担、风险变化及后续安排,接受社员监督。

第九章 风险控制与规则调整

第三十五条 长期可持续原则

本互助社的互助能力来源于社员持续参加和共同分担。随着年龄结构、失能发生率及社会养老环境变化,互助标准应与整体承担能力相适应,不承诺互助金额、分摊标准和相关参数永久不变。

第三十六条 可调整事项

根据运行数据及风险测算,可以依规定程序调整加入年龄、健康要求、等待期、最低参加年限、互助年龄、失能等级要求、各阶段金额及持续期限、年度分摊上限等事项。任何调整均须明确适用对象、实施时间及过渡安排。

第三十七条 调整程序与既有权益

涉及重大权益的调整,应事先公开方案、理由、测算依据及影响,征求社员意见,并依康爱公社修约制度,通过裁决团或其他社员治理机制审议表决后公布实施。已经发生并符合调整前规则的互助事件,原则上依事件发生时有效规则处理;涉及持续阶段的,应明确过渡安排,不得以规则调整取消已经取得的权益。

第十章 退出与资格终止

第三十八条 自愿退出

社员可以按公布的办理流程自愿退出。退出后不再承担新产生的分摊义务,也不再享有退出后新发生或新满足条件的互助权益;退出前已经产生的分摊义务仍应履行,已经取得但尚未支付的互助权益仍按本公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资格终止

社员持续不履行互助义务,经依公布规则通知补缴情形及后果,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可以终止资格。平台应告知终止原因、日期及异议渠道。因本人失能或无人协助发生的办理困难,应先核实并协助依法办理,不得仅以无人照护为由终止资格。

第四十条 历史分摊与重新加入

已经用于帮助其他社员的历史分摊不予返还。退出或资格终止后重新申请加入的,应符合重新加入时有效的年龄和健康要求,并重新计算365日等待期及5年连续参加年限。已领取的阶段互助次数和金额仍计入每人累计限额,不因重新加入而重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征求意见与实施

本稿供社员讨论和提出意见,不作为已启动运行或已经取得互助权益的凭据。正式公约及实施方案经相应程序通过后公布实施,实施方案应同时公布年度分摊上限、加入健康告知和办理流程,并与本公约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规则衔接

本公约未尽事项,适用依法制定并公开的康爱公社相关规则;配套规则不得以补充说明的方式改变本公约明确的互助条件、金额或权益。涉及本公约重大权益变化的,须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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