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随着 insurtech 发展,P2P 保险在海外不断扩散。作者将 P2P 保险界定为消费者自行组成风险团体、自行承担风险,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将扣除已付赔付后的余额返还消费者的机制,并区分保险中介模式、保险公司模式与平台提供者模式。文章重点考察无保险公司介入、由风险团体内部完全分担风险的“平台提供者模式”是否具备保险的概念要素:按功能主义进路,只要存在实质性的风险转移与分散即具保险性;判例亦表明大数法则并非保险制度必备要素,故其保险性难以否定。作者进而认为,鉴于其相互扶助背景、团体自治与盈余再分配的特征,该模式更接近相互保险,可准用商法保险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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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表于 Korean Insurance Law Association(2021)。链接指向公开学术数据库或出版方页面,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版方所有;如无法访问,可通过篇名在数据库中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