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美国各州规范保险公司组织的成文法把「相互制公司」定义为董事会由保单持有人选举产生的公司;但对于相互制公司治理的其他重要方面——从法定人数要求到现有保单持有人是否有权取得公司累积准备金——法规往往含糊或沉默。保单持有人多次提起诉讼,主张既然投票权赋予了保单持有人,他们就应被视为公司「缺失的所有者」,从而享有商业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包括取得公司净收益与资产的权利。法院以及相互制公司本身往往不愿接受这一主张,却又难以清楚说明理由。本文由公司所有权与治理领域的权威学者汉斯曼(Henry Hansmann)撰写,系统辨析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与治理结构,为理解「成员所有、成员治理」型组织的法律与经济性质提供权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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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表于 SSRN Electronic Journal(工作论文)(2022)。链接指向公开学术数据库或出版方页面,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版方所有;如无法访问,可通过篇名在数据库中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