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tual Insurance, Economic Democracy, and Legal Certainty: An Indonesian 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本文从宪法视角考察相互保险在印尼国家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以宪法法院第32/PUU-XVIII/2020号裁决(宣告2014年第40号《保险法》第6条第1款部分违宪)为背景,指出现有研究多聚焦制度与监管层面,相互保险作为「经济民主」体现的宪法意义未获充分讨论。文章采用规范法学方法,以凯尔森纯粹法学审视宪法原则与保险立法的规范一致性,并以拉德布鲁赫的法律确定性理论评估监管真空的后果。研究认为,相互保险契合1945年宪法第33条第1款所体现的集体所有、参与与互助原则;宪法法院裁决为立法机关设定了承认相互保险制度特性、构建专门法律框架的宪法义务,使法律承认由监管政策上升为宪法要求,并据此主张将相互保险重构为受宪法保护的经济制度。
查看详情 ›A Discussion of Insurance Law on the Emergence of P2P Insur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tech
文章从保险法角度检视 insurtech 背景下 P2P 保险的兴起。P2P 保险在英、德、法、美等国伴随消费者导向的团购式安排出现,意在通过保费优惠等提升消费者福利;但 Teambrella 等平台公司主张 P2P 保险并非保险。作者据此讨论三个问题:P2P 保险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或保险合同;保险法与保险业法可否适用;以及无照提供 P2P 保险是否构成保险业法查处对象。结论认为,将 P2P 保险直接视为保险并适用现行保险法仍有限,但因其与保险高度相似,就告知义务、危险增减、合同解除等规定有必要类推适用。
查看详情 ›A Study on the Legal Nature of Platform Provider P2P Insurance Model
随着 insurtech 发展,P2P 保险在海外不断扩散。作者将 P2P 保险界定为消费者自行组成风险团体、自行承担风险,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将扣除已付赔付后的余额返还消费者的机制,并区分保险中介模式、保险公司模式与平台提供者模式。文章重点考察无保险公司介入、由风险团体内部完全分担风险的“平台提供者模式”是否具备保险的概念要素:按功能主义进路,只要存在实质性的风险转移与分散即具保险性;判例亦表明大数法则并非保险制度必备要素,故其保险性难以否定。作者进而认为,鉴于其相互扶助背景、团体自治与盈余再分配的特征,该模式更接近相互保险,可准用商法保险编相关规定。
查看详情 ›“共享救济”的概念构建、模式选择与法制革新——以网络互助平台为视角
网络互助平台频陷无序退出风波,互助需求巨大与行业不可持续的矛盾突出。在既无法划入保险、也难以按公益进行对应监管的两难之境,本文尝试构建“共享救济”概念,将其归入共享经济范畴,前提是解决融合过程中平台角色、功能与目标的偏离困境。文章基于衡平理念解构平台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及权义失衡及其根源,以权义衡平为突破口,依托“准公共产品”理论提出新的模式选择,回归平台“组织与协作”的角色定位、“人人参与”的功能定位与“分散资源整合”的目标定位;法制革新仍以“共享救济”为基点,从顶层到具体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管革新。
查看详情 ›Legal Issues in Mutual Aid Operations: A Preliminary Guide
对互助运营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梳理,涵盖组织形式、合同结构、监管合规等议题,为互助平台的法律设计提供指导框架。
查看详情 ›网络互助模式的法律关系与规制路径
分析网络互助平台中各方法律关系,包括平台与用户之间、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基于合同法的规制路径建议。
查看详情 ›网络互助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
深入分析网络互助的法律性质,认为其本质为互助合同关系而非保险合同,提出应在明确法律定位的基础上构建差异化监管体系。
查看详情 ›网络互助保障的法律规制研究
系统研究网络互助保障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网络互助的法律属性、监管困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建立健全网络互助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查看详情 ›网络互助的契约属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契约法视角分析网络互助的契约属性,探讨网络互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问题,包括信息披露、纠纷解决和退费机制等。
查看详情 ›网络互助法律问题研究
系统研究网络互助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性质、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等,提出完善网络互助立法的具体建议。
查看详情 ›Deny Network Mutual Assistance's Insurance Nature
探讨网络互助的法律性质,认为虽然网络互助显著提升了医疗保障水平,但其法律性质不应被定义为保险,分析了其与保险的本质区别。
查看详情 ›网络互助平台的法律性质与监管路径研究
系统分析网络互助平台的法律性质,认为其具有准保险属性但不等同于保险,提出分类监管、适度监管的路径建议。
查看详情 ›网络互助的法律性质辨析——以相互宝等网络互助平台为视角
从法律角度辨析网络互助的性质,认为网络互助不属于商业保险,应定位为互助共济行为,但需纳入金融监管视野防范风险。
查看详情 ›DECENTRALIZED INSURANCE IN DEFI: AN APPLICATION ON INSURING FINANCIAL PRODUCTS
The decentralized finance (DeFi) ecosystem is an ecosystem where financial services are provided using decentralized technologies such as blockchain and smart contracts instead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查看详情 ›A Study on the Utilization of ADR for Resolving Insurance Disputes: Focusing on Mediation Case of the Mutual Aid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
以韩国互助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案例为对象,研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在互助保险争议中的应用,分析调解制度在互助保障纠纷解决中的效果与局限,为互助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完善提供参考。
查看详情 ›AI-Powered Decentralized Insurance and Wealth Management: Legal Challenges and Smart Contract Innovations on Cardano
研究基于Cardano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保险与财富管理中的法律挑战和智能合约创新,分析AI驱动的去中心化保险平台在合规性、智能合约设计和风险管理方面面临的监管问题。
查看详情 ›A Three Tier Architecture for Decentralized Insurance Governance: Capital Backed Parameter Markets and Equilibrium Analysis
Insurance governance fundamentally concerns the legitimate authority to price risk, allocate capital, and absorb correlated losses.
查看详情 ›Criminal Liability in Mutual Insurance Governance: A Constitutional and Justice-Based Analysis under Indonesian Law
印尼宪法法院第 32/PUU-XVIII/2020 号判决撤销了 2014 年第 40 号保险法第 6 条第 1 款;这一法律空白如何影响互助保险机构机关刑事责任的归属,既有研究尚未回答,构成本文的研究缺口。作者采用规范法学研究方法(法条、概念与哲学进路),把 1945 年宪法第 28D 条第 1 款的「法确定性」分析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替代责任法理相结合,评估互助保险特殊治理结构下刑事责任的宪法正当性。其创新在于提出以「互助保险是保单持有人自有机构」为前提重构刑事责任的宪法模型,而非直接套用传统公司责任理论。研究指出:缺乏明确法律规范不仅损害法确定性与保单持有人的宪法权利保障,也因刑事问责失去清晰法律基础而造成结构性不公;印尼需通过立法改革为互助保险治理确立明确的刑事责任规范。
查看详情 ›俄罗斯相互保险组织成员在破产时的责任法律性质(ПРАВОВАЯ ПРИРОДА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ЧЛЕН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ВЗАИМНОЙ СТРАХОВОЙ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ПРИ БАНКРОТСТВЕ)
本文分析俄罗斯相互保险组织(ВСО)成员责任的法律性质:在这类组织中,成员同时是投保人与共有财产的所有者之一。文章考察俄罗斯联邦相互保险组织破产程序的机制,并提出完善俄罗斯立法的方向,以保护此类法律关系中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原文摘要为俄文,另附英文摘要)
查看详情 ›网络互助计划在中国:发展概观与性质厘定
「网络互助计划」是对实践中兴起的「依托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会员间互助保障模式」的生活化概括。文章指出,网络互助计划已形成较稳定的运营模式和可观规模,却长期处于性质不清、定位不明的状态:监管者以经营资质为由否认其属于相互保险,并引导其向公益方向转型,但这种转型既不契合其运营模式,也不能真正保障参与人合法权益。作者从相互原则的两种解释出发,提炼相互保险的内涵与相互保险组织的共性特征,指出我国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组织仅有相互保险公司一种形式,网络互助计划不属于这一意义下的相互保险;但其运营模式与发展趋向符合相互保险组织的共性特征,可视为广义的相互保险,并建议参照美国的交互保险(reciprocal)制度,由保险监管机构予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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